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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加油站)01 | 确认对加油站查封电闸行政行为违法_张大伟胜诉

发布时间:2020-08-19点击次数:

胜诉判决(山东某加油站)01 | 确认对加油站查封电闸行政行为违法@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根据被告提供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第四十五条
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以上条文均未规定其主管部门具有采取查封、扣他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
因此,本案被告提供的法律文件不能证明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零售企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根据此法条规定,被告对原告加油站的查封行为显然超过法律规定的查封期限。
本案经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与2017年9月查封原告加油站电闸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