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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机关在非煤矿山整治中对环保砖厂责令停产的行政行为违法_张大伟胜诉

发布时间:2020-08-19点击次数:

胜诉判决 | 撤销行政机关在非煤矿山整治中对环保砖厂责令停产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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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点:被告人民政府责令原告停产之前,未履行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亦没有保障原告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故被告责令原告停产的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