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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被认定行政命令,驳回诉求的“胜诉判决” _吴洪涛胜诉

发布时间:2020-09-08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吴洪涛

本案焦点

法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责令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属于行政命令,并非行政处罚”对我们后期办案非常有利,虽然在结果上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从法院的认定事实上看,已经达到原告的起诉目的。人民法院将涉案文书的性质定性为行政命令,被告行政机关便无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再根据该文书对原告施以行政罚款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

本案事实

原告**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成立,依法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经过了竣工验收。

被告生态环境局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体内容为:2019年8月26日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区某处部分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建设项目,新增一个化验室、两台洗碗机和一个茶水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10月2日前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环境生态局未对原告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原告场地内的一台洗碗机和化验室并非新增项目,原告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中已经明确标明了化验室和洗碗机的位置且经过审批,茶水炉原供员工饮水使用,在被告作出决定书时已经废弃三年,并无实际使用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告在作出《决定书》的过程中,未依法保证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程序违法,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书》。

案件总结

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观点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责令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属于行政命令,并非行政处罚”对我们后期办案非常有利,虽然在结果上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从法院的认定事实上看,已经达到原告的起诉目的。人民法院将涉案文书的性质定性为行政命令,被告行政机关便无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再根据该文书对原告施以行政罚款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