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信息公开职责,法院判决其20日内给予原告答复

发布时间:2022-01-29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吴洪涛

导读:

本案中,原告鹤岗市某白酒厂自2017年起,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其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始终未告知原告具体征收项目和征收补偿方案,也未出示具体的征收公告。原告向被告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针对原告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信息依法予以答复。案件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洪涛律师的据理力争下获得胜诉判决。

律师分析:

委托人的酒厂经营手续齐全,2017年起区行政机关开始协商征收,准备用于建设公安的训练基地。但是直至2021年,始终未提供任何补偿方案和文件。委托律师后,同时向市、区两级行政机关和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均未答复,分别起诉后,市行政机关向伊春中级法院提交答辩和证据,明确表示是区行政机关的项目。但在起诉区行政机关的诉讼中,其仍百般抵赖,最终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区行政机关败诉。

原告诉求:

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针对原告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案件还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X白酒厂于2021年X月X日以邮政EMS快递向A区行政机关邮寄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申请表,2021年X月X日A区行政机关收到上述材料。2021年X月X日、X月X日A区行政机关对X白酒厂评估报告及补偿评估事宜进行了两次答复。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行政机关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行政机关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行政机关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行政机关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行政机关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被告A区行政机关在收到X白酒厂提出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虽对X白酒厂2021年X月X日、X月X日作出了两次答复,但两次答复均不是针对X白酒厂申请信息公开事项。

现A区行政机关没有证据证实已经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答复,故应认定A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X白酒厂请求被告依申请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鹤岗市A区行政机关对于原告鹤岗市X白酒厂提出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答复。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鹤岗市A区行政机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