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有关部门未对征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完整答复,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发布时间:2022-02-04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吴洪涛

导读:

本案中,原告的宅基地位于云南某县某镇,该地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面临征收。原告为确定自己是否位于征收范围内,向被告邮寄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被告公开6项征收信息,但被告未给予完整的答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的信息公开要求做出答复。本案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洪涛律师的努力下,获得胜诉判决。

律师分析:

为确定自己是否位于征收范围内,委托人向被告邮寄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被告向其公开6项征收信息,但被告给予的答复不完整。委托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答复方式,判决被告对委托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原告诉求:

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宜毕高速建设项目W县Z镇G办事处段开展实施征收项目所涉及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决定(或征收决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土地范围红线图予以答复。

案件还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X月X日,原告D某通过EMS快递向被告W县某局邮寄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被告向其公开宜毕高速建设项目W县Z镇G办事处段实施征收项目所涉及的征收土地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决定(或征收决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土地范围红线图、用地红线图共计6项信息。

被告W县某局收到申请后,作出《W县某局关于D某申请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邮寄给原告,随函寄送了提供给原告的《用地红线图》、《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宜宾至毕节高速公路W至Z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W县行政机关办公室关于印发W县宜毕高速公路W段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共3项信息,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其余信息未能提供,也未向原告说明未能提供的理由。

原告D某认为被告W县某局未履行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原告所在的居民小组涉及宜毕高速W县Z镇G办事处段建设项目实施的土地征收,原告与征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有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法定权利。被告W县某局作为县级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具有为原告依法申请获取相关行政机关信息提供便利的法定职责。

本案原告共向被告申请获取6项行政机关信息,被告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回复了3项,且回复的《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宜宾至毕节高速公路W至Z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并非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用地红线图》不符合行政机关信息的形式要求,《W县行政机关办公室关于印发W县宜毕高速公路W段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符合形式要求,但没有提供实施该方案的公告,对其余未能提供的信息未能说明理由,庭审中也未举证证实其已尽到检索查找义务,或者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不予公开的事由,其作出的《W县某局关于D某申请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答复方式,应当针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W县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针对原告D某申请公开的宜毕高速建设项目W县Z镇G办事处段实施征收所涉及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决定(或征收决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土地范围红线图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被告W县某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