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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被强拆遭遇大量财产损失,法院判决区行政机关赔偿原告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2-03-01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导读

本案中,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后强制拆除了委托人房屋并造成大量财产损失。法院撤销了补偿决定,确认了被告强拆违法。律师代理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全面赔偿。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本案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的据理力争下,获得胜诉判决。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诉求,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委托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当地区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后强制拆除了委托人房屋并造成大量物品损失等财产损失。通过法院审理撤销了补偿决定,确认了强拆违法。律师代理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法院审理,判决行政机关针对房屋价值补偿和物品损失全面赔偿,且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基本原则。区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区行政机关上诉无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诉求

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C某、H某的起诉。

案件还原

原审法院认定:

2018年X月X日,T区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某小学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案涉征收决定已生效。C某、H某的房屋在上述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

T区行政机关于2019年X月X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主要内容为:对被征收人C某、H某名下的房屋实施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土地补偿总价值*元,地面附着物*元,搬家费(1次)*元,停产停业损失*元,设备搬迁费*元,误工费*元,室内装饰装潢*元,总征收补偿款*元;补偿款专户存储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C某、H某不服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徐州中院提起诉讼,徐州中院于2021年X月X日判决撤销T区行政机关于2019年X月X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T区行政机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T区行政机关于2021年X月X日书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2019年X月X日,C某、H某的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C某、H某向徐州中院提起诉讼,徐州中院于2020年X月X日判决确认T区行政机关强制拆除C某、H某位于徐州市T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T区行政机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X月X日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另查明,强拆案涉房屋时,T区行政机关对强拆现场进行了录音录像,分六组清理搬出物品并制作了物品出库单,公证人员现场见证并个人签字证明。搬出存放的物品经历一次搬迁, 现存放在T区行政机关T街道汉沟村委会。

2021年X月X日,C某、H某、T区行政机关及T区行政机关司法局工作人员、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搬出物品进行清点交接。出库单物品出现了丢失和损坏,包括两辆汽车。C某、H某另主张物品出库单外还包括两块手表等物品的损失,并提交了其中一块手表的购买票据。C某、H某在本案中针对T区行政机关强拆违法行为提起9项财产损害赔偿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中,T区行政机关对C某、H某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已为生效判 决确认违法,对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C某、H某有权取得赔偿。房屋损失赔偿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权益损失和强拆所致室内物品损失。C某、H某作为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权益虽曾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获得,但该补偿决定已被法院判决撤销,T区行政机关上诉后撤回上诉,据此,T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权益损失的赔偿职责。强拆所致室内物品损失包括C某、H某认为T区行政机关未尽到财产保护义务致其物品受到的损失和搬迁出库丢失物品的损失。

原审法院结合C某、H某提交的物品损失清单、T区行政机关的举证,双方在诉讼期间对搬迁物品的清点及本案其他事实,认为案涉物品损失、丢失数量较杂、较多,直接判决具体赔偿内容条件并不成熟, 法院不能直接替代行政机关作出应由行政机关先行作出的赔偿决定,由T区行政机关先行主动作出赔偿决定处理更为妥当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认为T区行政机关应以不低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赔偿房屋征收补偿权益损失,同时根据C某、H某提供的物品损失清单、购物凭证、T区行政机关搬迁物品出库清单、强拆保全证据,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市场询价、填补找齐等原则对室内物品损失予以赔偿,并与房屋征收补偿权益损失一并作出赔偿决定亦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T区行政机关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