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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时隔多年不出征收公告,委托人申请信息公开未果,法院裁定:重新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17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齐丹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职业道德,办案经验丰富。在办案过程中,思路清晰、严谨又不乏活跃、尽心尽责,努力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主要擅长行政诉讼领域、房屋拆迁领域、商品房纠纷、公司类纠纷处理等法律业务。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领域、房屋拆迁领域、商品房纠纷、公司类纠纷处理等。

案情简介:

家住四川省某县的邓先生,其名下的土地,于2010年被当地水务局征收,用于某水厂建设。而自2013年至2023年,邓先生一直未见到相关的征拆文件,为了查询征拆的具体文件,邓先生选择向当地水务局申请信息公开,时隔三周后收到了来自水务局的答复。该答复内容称,邓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当地某水务公司负责归档保存,建议邓先生向当地水务公司了解相关信息。

收到答复后,邓先生认为县水务局作为某水厂的主管单位,应当保存并负责公开相关文件,而水务局作出的答复明显有违相关条例。于是邓先生选择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齐丹律师代理起诉。

办案历程:

齐丹律师在接受委托并分析案情后认为,县水务局的答复违法,作为案涉水厂的主管单位,应当保存并负责公开该信息,而水务局作出的不存在相关信息的答复,即没有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提供检索的证据,也没有具体核查过该信息是否存在,也未曾就是否应该由第三方水务公司提供相关信息、能否公开相关信息等诸多问题进行回复,根据上述方向,齐丹律师准备了答辩材料后对县水务局进行起诉。

庭审过程中,根据我方律师出示的证据,被告答辩称,原由被告管理的水务公司,早已划归给了其他单位,诉请公开的信息也一并转移,被告方从始至终都没有持有过相关信息,且不是相关企业的项目业主,未负责对原告的征用和补偿事宜,更未保存相关信息。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证据,认定水务局作出的答复违法,最终裁定如下:

一、撤销被告县水务局作出的答复;

二、责令被告县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依法作出答复。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而本案中,被告仅答复原告案涉信息由某水务公司负责归档保存,并建议原告向某水务公司申请了解相关信息,而未就该信息是否存在、该信息是否应由其进行公开以及能否公开等问题进行回复,其答复明显与上述规定不符。

并且,被告在本案庭审过程辩称其不持有相关信息,但是却无法提供任何相应的检索依据,无法证明被告是否已经尽到了检索和查找的义务。

最后,被告在作出案涉答复时,在有相关法律依据援引的情况下而未援引,亦欠缺法律依据。

胜诉关键:

本案中,水务局作出的答复存在程序不合规,即没有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提供检索的证据,也没有具体核查过,该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应该由第三方水务公司提供以及能否公开等诸多问题进行回复,甚至没有援引相关的法条证明其回复的合法性。而齐丹律师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在开庭前就已收集了相关证据,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