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企业寻求政府信息公开未果,公开信息内容无证据。二审法院:信息无效!

发布时间:2023-08-07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个人简介:

石磊,法学硕士,现任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在科研、案件实务、教学方面均有力作。
擅长领域:土地征收诉讼、企业关停诉讼、违法建设理论与实务、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解决等。

办案历程:

在接受委托后,石磊律师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确定区人民政府长期未给出答复,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随公司起诉阶段,当地人民政府延迟给出答复,收到答复后,原告公司向当地法院撤销诉讼。根据当地政府给出的答复,石磊律师分析答复文件后作出判定,该份答复没有列举相关证据,且无法证明该答复内容的真实性,经与原告公司探讨后决定对该区人民政府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以及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公司重新答复。

在案件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民政府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故原告公司的诉求未被采纳,原告公司与我所律师讨论后决定上诉。

在一审败诉后,石磊律师总结过往经验,成功的找到了关键性的线索。2023年3月27日石磊律师与当地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的一通电话录音,可以证明《xx市xx区烧结制砖(瓦)企业关闭退出实施方案》是由被告人民政府制作的。

二审判决中支持了我方的部分观点,认定该区人民政府做出的答复缺少相应检索查询的证据,且无法证明该答复内容的真实性。故作出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决。
二、撤销被告方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经存在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人民法院审理因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引发的行政案件,应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当政府信息不存在时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告知或者说明义务。

胜诉关键:

本案中,在案件一审时,被告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其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收集的证据,且检索的关键词并不准确。除此之外,石磊律师对案情精准的分析判断,对线索内容的多方查证,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