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房产确权受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住建局当庭狡辩被法院责令限期答复

发布时间:2023-09-01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毕蕊

个人简介:

毕蕊 主办律师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在工作中严谨、细心,希望通过自身的法律思维及法律逻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环保关停、商品房买卖行政纠纷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河南省某县的陈某等七人购买了当地的商铺,但是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却出现了问题,为查清原委,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毕蕊律师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陈某等七人作为业主,申请所购买楼盘的相关文件,可在申请书发出后,却一直没有得到答复。毕蕊律师在询问陈某等七人意见并征得同意后,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

办案历程:

毕蕊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当即准备了相关材料,撰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2023年4月10日寄送给该县住建局。可在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个月后,仍然没有得到相应的答复,毕蕊律师认为当地住建局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与多名委托人商讨后决定并收集相关证据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对当地住建局未进行答复的行为判定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的诉求无事实根据:

1.原告通过快递邮寄的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所需文件,原告应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

2.原告诉状中称是提供的复印件,不符合规定,并且需要当事人亲笔签名和按指印,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不是原告本人。

3.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是一个,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和客观情况。

4.原告所提供的住址即收件地址是北京市与原告的身份证住址不相符,经被告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不符合申请公开所要求必要文件,被告对此不予理睬,不予答复,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甚至还一再主张,委托人委托律师申请公开的流程无效,不予认可,这一论点本身就存在问题。

经法庭查明后,判定被告方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被告未履行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被告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被告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根据情况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而本案中,案涉住建局并未作出答复,且在庭审过程中未提交相关证据。

胜诉关键:

本案中,被告住建局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下,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答复,而是选择了不予理睬、不予答复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有别于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如此,被告在庭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不答复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