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本案事实:
2017 年 5 月 23日,被告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介绍原告购买河北省**道交叉口WL项目房屋。同日,原告与河北HD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产品置换协议》, 大致约定∶ 原告购买河北HD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T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WL项目 F 栋 503 号房屋,同时约定有房屋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河北HD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了购房款。2017 年 5 月 24 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交纳了电商费 40000 元。河北HD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T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情形下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WL项目至今未开工建设,导致原告无法实现购房目的。被告作为中介机构未审查清楚开发商资质以及WL项目情况,负有过错,无权收取原告的电商费。为了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 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涉案房屋的投资开发主体在起诉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致原告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收取了原告电商费 4 万元, 被告占有该笔款项无法律根据,应退还原告。同时应当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J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电商费 40000 元,以及自 2021 年 6月2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