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吴洪涛
前言: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扶持,好的营商环境才能培育优秀的企业。长此以来,招商引资是地区政府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即能提高当地的经济水平,也能给企业打开新思路,提供好的政策扶持。这本是双方利好的一件事,可往往会有一些招商引资的案例存在新不理旧、招商不重安商等等现象,企业入驻后会因为各种原因中断发展,导致招商引资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既浪费人力物力,也会折损企业对政府的信心。而面对这种情况时,企业又该如何维权呢?近期,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这样一起招商引资维权的案例,通过该案例来解答政府对招商引资企业作出限制时,企业该如何应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简介:
吴洪涛(主办律师)
执业以来,主要办理各类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行政类案件,对此类案件的代理及相关刑事、行政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具有丰富经验。
擅长领域:企业相关刑事、行政、房地产纠纷、拆迁纠纷案件、关停处罚案件。
案情简介:
某企业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引入的纸业公司,自2011年起入驻新疆某市,2018年获得当地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环境局”)下发的《排污许可证》,依照相关规定,《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办理延期手续需要在许可证届满前一个月向环境局提交延续申请。而时至2021年底,在环境局的多次催办下,纸业公司在《排污许可证》到期前一个月向环境局提交了延续申请,在次年2月却收到了《排污许可证》已过期注销的通知,且注明纸业公司未在有效期内办理延期手续。注销排污许可证这一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纸业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于是公司决定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洪涛律师代理本案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环境局注销《排污许可证》的行为违法。
办案历程:
吴洪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中环境局的注销行为,吴律师认为其行为违法,侵害了纸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有效期内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发证方需配合办理。而本案中,纸业公司在有效期内办理的延期手续,得到的却是未在有效期限内办理延期手续导致《排污许可证》注销的结果。这其中必然存在问题,在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后,吴律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申请。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提出了两点,第一,被告注销案涉《排污许可证》的行为,存在事实与法律的认定错误。经证据证明原告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交了延续申请,故不存在未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的情形。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排污许可证》是否延期的答复,应视为准许延期,故被告作出的注销《排污许可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第二,原告作为招商引资企业入驻当地,《排污许可证》涉及企业核心利益,被告理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原告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原告得知该权利后五日内申请听证后,被告应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而本案中,被告忽略了这一法条,在程序上属于严重违法。
综上,诉请法院判定被告作出的注销《排污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注销原告案涉《排污许可证》程序合法,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作出延续申请,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前作出,而非三十天前才作出。故原告实际作出延续申请的时间已超出了规定期限,被告不予延续有据可循。而原告主张的听证权,本案中注销涉案《排污许可证》,并不符合申请听证的情形。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查明发现,2018年中央环保监督小组在本地环保督导时,曾要求关停注销本地新建的燃煤锅炉,原告厂内的锅炉也在关停的范围内,同年环境局除了原告的锅炉未关停以外,关停了范围内的全部锅炉,而不关停的原因则是原告的《排污许可证》尚未到期,结合法院查明事实以及上述双方证言,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一、环境局实施的注销原告纸业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案件受理费xx元,邮寄送达费xx元,合计xx元,均由环境局负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被告作出注销《排污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规,核发环保部门在作出不予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作出答复,并回收排污许可证原件,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进行公告。而本案中,被告环境局作出的处理方式不符合上述审核意见,其对《排污许可证》的延续申请处理存在着违法情况,故其后续作出的行政行为亦为不当,综上根据证据和相关法条足以判定环境局作出注销《排污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关键:
本案中,环境局对于原告《排污许可证》的注销行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程序违法,致使经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纸业公司蒙受了经济损失,吴洪涛律师敏锐的察觉了案件中环境局的违法行为,凭借多年的诉讼经验最终帮助企业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