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张帆 范志强
个人简介:
张帆:主办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业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征地拆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及行政类案件,注重证据的适用,争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擅长领域:民商事领域、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诉讼领域。
范志强:主办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始终把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常与当事人沟通,换位思考从委托人角度出发,沟通交流时展现出专业和真诚。
擅长领域: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2021年底,位于福建省某镇的水产公司挂牌成立,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兴建水产养殖设备,眼见新修的设备即将投入生产,前途一片光明。可好景不长,该公司2022年初就收到了镇政府发布的拆除通告。同年8月至12月期间,镇政府多次对水产公司的养殖设备进行了强制拆除。水产公司不满当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帆、范志强律师代理诉讼。经过两位律师的努力,案件一审中,镇政府被认定为强拆违法。本以为镇政府能大方承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可在一审判决后没过多久,水产公司又收到了的法院上诉通知。本次,两位律师也将再次披挂上阵,直面镇政府的上诉诉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历程:
本案中,是基于委托人作为被上诉方为前提,两位律师首先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查明真相。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认定,根据水产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确认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与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故首先驳回了镇政府辩称水产公司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请求。
其次案涉海域的设施被拆除是不争的事实,在无行政机关承认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具有相应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成为实际受益者,原则上可推定该受益机关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除非该受益机关能够提交证明准确的证据证明系其下属部门或其他主体所为,而在一审过程中,镇政府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除此之外,镇政府作为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即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权力,也没有履行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书的义务,更没有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故一审判决中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根据以上一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方向,两位律师准备了相关的答辩词。
被上诉庭审中,上诉人坚称其行为属于联合执法于法有据,且程序正当。首先被上诉人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占用案涉海域进行养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再多次催告协商后采取的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
其次,上诉人既不负有查处海域违法养殖行为的法定职权,也不是案涉养殖区域的拆除主体,仅是做好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等配合性工作。
再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审法院未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追责,直接推定上诉人为本案适格主体,是本案的实际受益人。
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答辩,依照一审的内容进行了再次答辩。
本次上诉中,上诉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最终,基于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驳回了镇政府的上诉申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为适格被告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上诉人作出的拆除通告可以证明上诉人具有清理超规划养殖的相关工作职责。根据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上诉人参与了强制拆除前的多个环节。在被上诉人设施已被拆除的前提下 ,上诉人虽然主张系各部门联动执法拆除相关设施,单位提交证据证明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了案涉拆除行为,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担强制拆除责任。故其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在拆除被上诉人设施时,未依法履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的义务,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且该拆除行为为不可撤销的行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胜诉关键:
本案中,镇政府存在着一部分的程序错误,在强拆前缺少相关的审批文件且造成了不可逆的拆除损失,应当为其负有责任。除此之外,在两次诉讼过程中,镇政府一直坚称自己不是适格主体却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来佐证。在少博所两位律师的代理下,本案第二次获得了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