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孙晓玲
前言: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履行调查取证、告知、说明等义务。对于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确认违法,并充分考虑是否需要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赔偿,以防行政权力被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今天我们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行政机关未遵守法定程序的强拆案件,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以获得应有的损失赔偿呢?
律师介绍:
孙晓玲(主办律师)
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2015年开始参与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征地拆迁纠纷等案件,2017年初开始独立代理案件,具有大量实务经验。
擅长领域:土地权属争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
案情简介:
1998年北京市某区开发中心发布了招商办法,将已建成的日光温室和空地对外转包,并在之后的几年中经历了多次受让人变动。2017年,北京的高某在与上一位权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全面承继了该地的承包经营权。可在承包短短五年后,该地镇政府多次就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一事来与高某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后,镇政府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对高某的建筑采取了强拆措施,将高某合法获取的建筑直接摧毁殆尽,使其多年的心血付诸东流。面对镇政府蛮横的举措,高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在经过几轮诉讼后,都没有到满意的结果。在经过多方考察和筛选后,高某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孙晓玲律师帮其维权。
争议焦点:
适格被告问题: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镇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具有查处职能,因此镇政府是本案中的适格被告。
诉讼关键点:诉请撤销镇政府下达的相关文件。该行政机关在委托人权利救济期尚未届满时就组织人员实施了强拆行为,所以在之前诉讼中就已判决确认镇政府行为违法,因此镇政府被诉的强拆行为已无合法性基础。诉请撤销镇政府下达的相关文件,是为委托人接下来争取最大补偿作出的铺垫。
办案历程:
孙晓玲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委托人沟通得知本案之前就经过了两次诉讼,两次裁判均确定了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据孙晓玲律师了解,镇政府送达的文书,并未直接送达至高某手中,且在同一天一次性作出了五份文书,其中包括《限制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催告书公告》等等,当天即采取了强制拆除行为。且案涉建筑均建成于委托人承包前,在此之前均未被划归为违建。孙晓玲律师认为上述文书只是走一个形式,镇政府从一开始就没有与委托人协商的打算。而前两次诉讼虽然判决了其行为违法,但均未得到实质性进展。在综合分析案情后,孙晓玲律师认为,想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委托人的获赔范围,应当从撤销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书》入手,在与委托人沟通后,孙晓玲律师随即向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还原:
庭审过程中,在述明案件事实后,法院审查了双方的文件时效问题,详细询问了案涉文件何时送达何时知晓。在确认事实后,原告发表了观点,原告认为,在之前的两次诉讼过程中,已明确认定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既然违法,那该“决定书”就应当撤销。于是在庭审中,原告提出以下诉求:
一、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
二、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随后,原告出示了之前两次诉讼的判决结果以证明被告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除此之外,因案涉地块建筑存在多轮的权利人变更,在追根溯源后,原告提交了 《转让合同》、《补充协议》、《转让证明》、《资产咨询评估报告》及最初开发中心招商广告等文件,来证明案涉建筑的建设时间分别为1998、2004、2005年,且在此前均未被认定为违建,故被告认定原告建筑为违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指控,被告辩称:
一、涉案建筑位于被告辖区内,被告对辖区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
二、涉案建筑符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二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违法建设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三、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涉案建筑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因此,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案建筑应当予以限期拆除。
四、上诉三点意见,均有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支持。
五、原告在《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涉案建筑。其次,被告作出涉案《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张贴在涉案建筑物的大门上,已通知原告方将进行违建拆除。
随后,被告亦提交了前两次的诉讼结果作为了证据材料。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具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法定职权,故被告系本案中的适格主体。
针对涉案建筑物的合法性。基于之前两次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被告将涉案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按照违法建设予以拆除并无不当,故本院在此不再重复评价。
关于镇政府的执法程序。本案中,首先被告在同一天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未能给予原告充分合理的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的时间和机会;其次,被告送达《催告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时,原告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被告的上述行为均有违相关的法律法规。综上所述,院方认为被告做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存在程序违法。
最终结果:
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流程后,院方判定被告存在程序违法,但基于拆除行为已经实施,结果已经发生,故《强制拆除决定书》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在综合研判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于2022年7月8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二条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二条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胜诉关键:
最终,院方确认了镇政府存在程序违法,在拿到前两次成功维权诉讼判决的前提下,确认了其行为亦存在违法。将这些判决书作为材料,将大大提高后续为委托人追讨赔偿的可能以及增加赔偿金额。本次案件,在孙晓玲律师的主导下,顺利维权成功,后续孙晓玲律师也将继续跟进,与相关补偿单位积极沟通交流,最大程度的获取委托人的合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