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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讲解|打官司非唯一途径,巧用谈判获得补偿

发布时间:2018-07-13点击次数:

【导读】
当企业遇到政府的土地征收,面临不合理的补偿时,都会寻找适合的维权手段。提起维权的选择,不少企业经营者会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打官司”。但目前法院办理案件,面临审理时间长、流程多等问题,往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判决。而时间拖得越长,对企业越不利、获得所期望补偿的可能性就越低。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今天就通过本所承办过的一个案件向各位朋友介绍:如何通过谈判的方式,在较短时间内,高效的获得理想的补偿款。
 
【案情简介】
2005年,李某在浙江扬州注册成立了一家工厂,进行轻工产品的生产。
2010年,处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考虑,李某通过出让方式,从当地政府手中购得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证明。
2010年-2012年,李某陆续在该处土地上建设厂房1000多平米,并依法获得相应产权证明。
2013年,当李某再次向当地政府申请新建厂房时,却被告知所涉土地面临征收,不予受理李某提出的厂房建设申请。经李某多次询问,仍被不被理睬。而所谓的土地征收决定,也不过是当地政府的一个所谓“内部通知”,并没有向社会发出公告。
2014年,浙江省的一处高铁项目在当地的项目段开工剪彩。此时,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工作尚未完成。
2016年6月,受当地政府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完成了对李某涉案土地及房屋的估价,因本该建好厂房的土地上因为一直闲置,几乎空空如也。所估价的补偿款只有人民币600余万元。
2016年6月-2017年7月,因不满意政府给出的补偿,李某始终未与当地政府达成补偿协议。多次交涉也没有效果。
2017年7月,当事人李某找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通过对案情的了解,办案律师一眼识破了这是政府在土地征收时的惯用办法,“先斩后奏”。一般在面临一些重大项目的建设,当地政府往往是没有拿到相关的建设用地批复,更没有向社会公布征收补偿标准时,就直接向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要求其限期腾退。
按照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期待撤销相应的征收决定或者确认征收行为违法。
但事情发展到这个情况,吴少博律师团队根据丰富的经验意识到当地政府为完成任务已经不择手段,再拖下去,怕是当事人的涉案土地及建筑物要被政府“先斩后奏”了。
 
【案件突破】
一起突发的事件,给律师的办案提供了新的思路。
2017年7月25日凌晨,一群身份不明人员出现在李某涉案厂区附近,以下水管施工的名义,对涉案厂区进行扰乱。虽然工厂员工一直在抗议,但部分院墙和厂区大门仍被挖倒。
李某随即报警,在接下来的警方调查中,得知这些不明人员是受当地政府指示安排,前来给当事人找麻烦的。警方还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样一来,当地政府违法行为的确凿证据就被律师掌握了。
随后,吴少博律师直接向当地政府发出律师函,要求其依法依规处理与当事人的征收补偿纠纷。并在8月-9月间陆续发出数份信函,指出当地政府所做行为的违法违规之处。
2017年9月,受对方邀请,律所派出律师前往扬州,与当地政府进行面谈。
通过两轮谈判,律师一方面阐明了当事人对涉案土地、建筑物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严正指出政府的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表明了当事人捍卫自身权益的明确态度,向其提出了合法合理的补偿要求。对于律师提出的相应观点,当地政府只能选择了让步。
最终,补偿款从600余万涨到了1000多万。
此时距离当事人委托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件,仅过去了两个多月。 
 
【律师观点】
1. 不可盲目提起诉讼
并不是所有维权案件都适合走诉讼手段。当情况紧急时,过长的诉讼程序反而对当事人非常不利。
2. 积极向行政机关提出交涉
俗话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面临政府的征收行为,积极主动的向对方“发声”,会促使行政机关做出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
3. 保持冷静,积极搜集对方违法证据。
行政机关经常会对涉案当事人施压,通过集结人员,开展施工的方式给当事人找麻烦。遇到这种情况,要保持冷静,保留相关证据。对方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出击”的时候了。
4. 选择合适时机,向对方提出谈判。
通过谈判向对方提出要求,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很大可能短时间内就可以获得满意的补偿。对于企业主们。时间就是金钱是绝对的至理名言。
【总结】
本文主要论述了如何通过谈判等“非诉”手段,在企业拆迁维权案件中为当事人解决烦恼。此类案件的关键在如何适当的选择谈判时机,以达到短时间,高效率解决补偿纠纷的目的。实际中的案件错综复杂,很难触类旁通,普通的企业经营者难以选择合适的方式去处理,这时候专业律师的作用就突显出来了,本案中正是因为律师的积极介入,才为当事人制定出了最佳方案,使得事情圆满的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