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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签认购书未办房产证 房产险遭强制执行 律师介入成功解封

发布时间:2025-04-17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签认购书未办房产证 房产面临强制执行

2021年,王某与海南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项目认购书》,约定认购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处商品房,并分批次付清全部款项。然而,由于王某当时不符合海南当地的购房条件,双方仅签订了认购书,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王某已在当地开始缴税,计划在符合购房条件后办理房产证。但在此期间,某建设集团因与该房地产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网络查控,请求查封、冻结、扣押房地产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包括王某认购的商品房。建设集团胜诉后,王某的房子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因此王某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张月争律师代为维权。


律师介绍:

张月争律师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理性和逻辑思维,擅长沟通协调。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土地征迁补偿诉讼、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主张用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捕捉案件的重要细节,将理性冰冷的法律逻辑融入体贴的人文关怀。


办案经过:

律师精准辩护 成功解封被强制执行房产

‌张月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他仔细研究了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项目认购书》,并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充分了解了案情后,张律师决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封王某的商品房。


在提出执行异议的过程中,张律师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九条。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张律师认为,王某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三个条件。他在查封之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项目认购书》,所购商品房也是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同时他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超过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款项。因此,王某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封他的商品房。


然而,这场法律较量并非一帆风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起初并未完全采纳张律师的观点。他们认为,应该主要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第二十八条来判断王某的情况。但张律师据理力争,反复强调第二十九条的适用性和王某情况的特殊性,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经过多次审理和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支持他的执行异议请求,解除了对王某房产的强制执行。


本案的亮点在于,尽管在海南当地,大部分类似案件并未获得支持,但张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护技巧,成功为王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不仅为王某个人带来了希望,也为类似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价值。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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