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土地权益转移工程款难落实 还被要求限期搬离
2019年甘肃省某市A公司承接了B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口头委托,应邀对当地某产业园区进行绿化建设,用于检查及项目申报,在这一期间,A公司未与B公司签订实际的合同文书。而当A公司依约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成建设后,时至2021年却收到了D公司要求返还占用土地的申请,原因系A公司入驻承揽工程时,在B公司的同意下无偿使用产业园区土地,后土地权属转移至D公司,D公司遂要求A公司退出占用的土地,并且对于A公司实施的绿化建设,进行了全盘否定,概不予以结算工程款。
鉴于此情况,A公司多次向B公司实际控制人讨要说法,但始终未能达成合意。2022年D公司更是一纸诉状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限期内撤离占用地。但是,在两次民事诉讼维权过程中,庭审无一例外均以败诉收场。当地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定本案系占有返还纠纷,A公司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且无法证明几家公司存在联系,案件一时间难以推进。面对这一困境,为了把握仅存的再审机会,A公司决定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介入维权,经过慎重考量后最终决定将案件委托至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朱久林律师手中代理维权。
律师介绍:
朱久林律师
退役军人,警校毕业。曾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办案件上百起。专业功底深厚,责任感强。专注擅长解决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
办案经过:
主体多次转移如何争取工程款 专业律师维权两年初见成效
核查案件事实明确核心问题 积极筹备再审材料
朱久林律师介入后,与委托人细致了解了前因后果,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结合二次取证固定了案件事实。结合委托人叙明事实朱久林律师了解到,本案中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样系C、D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案涉项目委托至A公司出资建设后,该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将土地开发权转移至C公司,随后C公司又以授权的形式将土地经营权转移至D公司,并由D公司提起占有物返还之诉,以此来规避本应支付的工程款。且这位B、C、D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过律师核查,企业登记信息均与其无关。在明确案件事实后,朱久林律师针对再审材料进行了积极筹备,并就代理意见进行了数次核对。
庭审精准举证 省高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前诉顺利推动委托人维权进展
案件进入再审开庭阶段,朱久林律师根据前两次诉讼中举证材料存在的纰漏,从一、二审中案件事实认定角度到前诉原告举证角度进行了一一列举,力证多家公司存在为应诉而作伪证的情况,明确了前诉中诸多细节存在的疏漏,并再次表示案涉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独立损害委托人公司权益的案件事实。省高院经核查案件事实后,充分考量了朱久林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予以认可,认定D公司非案涉土地的占有人,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并非适格原告。认定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综合裁定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至此,案件再审经朱久林律师代理下,顺利确保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
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作为承包方,一定要事前做好证据收集工作,保存与相关主体往来函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通过一些工程清单、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备忘录、报价单等体现,尽可能地在施工过程中,妥善收集、留存及保管上述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本案中隐于幕后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不断变更公司主体借此来规避相应的工程款,导致委托人的权益受损,历经前后两次民事诉讼败诉后。在朱久林律师的代理下,顺利助力企业初步摆脱了困境,顺利撤销了此前一、二审院方做出的判决。朱久林律师在本案中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应有的执业水平与执业素养,自始至终保持着极高的执业水准,最终为委托人顺利争取了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