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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看商品房预售

发布时间:2024-03-21点击次数:

目前吴少博律所承接了许多商品房案件,最主要集中在“延期交房、烂尾楼”等类型的案件。其实这些案件都是一些预售的商品房。结合过往的办案认识,本人觉得有必要重新梳理一下,所以就选取这个标题,谈一下预售商品房预售制度,试图找出延期交房、烂尾楼等一系列问题的本质,本人的一些浅见,望大家指教。


一、探寻一下预售商品房制度的沿革或者说是渊源

商品房预售制度,通常称为卖期房、香港称卖楼花,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购房款。这一制度最初的宗旨是解决部分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不足的问题,以加快城镇住房建设,主要依据1994年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据了解,商品房预售最早出现于香港,1956年,香港政府出台了《预售楼花同意书》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对楼花预售进行规范管理,其基础是完善的律师执业制度、公示制度以及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管理。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初期,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缺少资金,商品房供应量小,国内借鉴香港房地产开发经验,引入了商品房预售制度,并通过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下来。同年,建设部根据这一立法发布第40号令,在全国开始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预售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于2001年及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二、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问题是目前商品房纠纷的根源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最为重要的物权形式。所有权是最重要的物权与财产权,它是交易发生的前提,也是交易追求的结果。那么开发商对其所销售的房屋是否具有所有权?我认为开发商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开发商其实是将一个没有建成的房屋,没有完全管领控制的房屋卖给了购房人。预售制度从出生就自带风险,房屋的物权还没有形成就已经转移了所有权,所以买受人面临了太多的不确定性,很大的风险。例如:房屋质量问题、房屋的面积误差、房屋结构问题、小区内配套问题等等。但是商品房预售制度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能够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来看,商品房预售制度还能够降低开发资金的使用成本。

我国目前市面上的新盘项目绝大多数为预售商品房,这个制度已经在我国生根发芽。我国为了规避预售制度的天生缺陷,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律和措施,房地产开发的行政审批、资金监管、政府指导价格等等。但由于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以及执行中的监管的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购房纠纷、市场风险。


三、购买预售的商品房需要注意的问题

为了规避商品房预售的风险,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有制度措施、法律措施、行政措施等等。着眼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的问题,规避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项目的五证是否齐全。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合称,其中两个规划证由自规局核发的,开工证由建委核发,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证由自规局或者房管局核发。五证齐全了商品房就有了合法的身份,可以办理房产证,抵押,贷款,自由买卖等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大产权房。没有五证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土地房屋的性质,在不确定性质的前提下,也很难确定土地房屋的使用年限,契税等。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所以大家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多做了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买房人最好购买已经或者即将封顶的房屋,如果不能,需要具体判断施工情况,看施工人数,去工地看施工的人数,看施工人员的生活区,看施工停车场的车辆数量等。看工地内的施工阶段状态,砌柱抹灰阶段,人都在屋里,看人货梯和砌筑抹灰进度,看楼边砖块数量,砂浆预罐、砂浆搅拌机是否运转,外墙阶段,看吊篮数量,看窗户栏杆的进度,材料区是否有足够的保温板,绿化阶段,主要看工期,从看见土开始,至少三到五个月。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一定要确保项目可以正常施工,能顺利交房。

3、了解项目的资金监管情况。资金监管可以保障项目的建设资金充足,使项目有序推进。购房人可以通过自己付款时或者签订合同时了解的监管账户,并向住建或者银行了解项目的资金监管情况。

4、买品牌的、有实力、大型开发商的房子。


四、预售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应该注意的问题

预售制度已经将购房人置于比较被动的地位,购房人更应该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本人认为,购房人应该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十分重要的事,购房人的重要财产仅仅通过这几页的合同加以约定。找专业律师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律师,应该为必然的事情。但是实践中,律师在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例很少。

建议购房人从以下几方面注意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1、注意开发商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要明确合同的标的,即预售商品房的位置、编号等。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3、房子的价款要约定清楚,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这一项是最重要的,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

4、房款以及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合同中应当写明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5、房屋使用性质必须明确标明,因房屋性质直接影响到产权年限,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很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合同中应当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6、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预售房合同中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因为预售房经常发生开发商迟延交房的情况,引起纠纷。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产权转移方式和期限。

7、一定要重视不可抗力条款,解除条件是否合理。

8、明确合同的解除条件,重视购房人的解除权。

9、注意违约金的约定,如果一方违约,违约金可以很直接地补偿对方的损失。违约金可以有效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

10、尽量不要签订补充协议。实践中很多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补充协议,并且补充协议以小字体附在正本购房合同后面,十分容易忽略。补充协议中的条款,多数为开发商规避风险,转移风险的重要条款,对购房人极为不公平。例如,延长交房期、免除宣传责任、更改附随义务等等。

11、一定要保存好销售合同的副本,或者向开发商索要合同,合同代表着权益,购房人一定要注意。

当然还有很多要注意的问题,以上仅为大概列举,希望能够帮到购房人。


五、预售商品房纠纷案件的律师办案

关于商品房纠纷的案件,律师一般都通过民事诉讼的角度办理。但是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仅从民事诉讼角度办案,很难满足当事人所预想的效果,往往是法律服务提供了,但是没有效果。基于现状,目前律师界探索出综合办案方式。综合的办案方式主要是将行政与民事相结合,视情况带入刑事程序。这种综合的办案方式的产生,推动法律服务的发展,产生了一些专门服务这项业务的律所。通过律师的努力,为一些当事人赢得了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希望购房人遇到商品房纠纷,可以从律所的实力、律师经验、专业等多方面考虑,选择适合自己的办案律师。


 本文撰稿律师:吕胜姣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十多年的法律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上市公司、央企法务部,具备企业内部风控管理、企业外部风控管理、公司法务等技能。律师执业期间专注于民商事、行政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擅长行政诉讼领域(征地拆迁、商品房纠纷、土地纠纷等方向)、民商事领域(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企业破产重组等方向)、刑事领域(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