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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开发商于2023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于2022年12月支付全款。由于案涉房屋至今未交付,也未办理房产证,想提起解除合同的民事诉讼。
办案思路分析
关于交房时间的认定:
由于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第9条约定的交付房屋的时间是2023年年底,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中对又约定交房时间是在2022年。由于业主也无法说清楚具体的交付日期因此需要确定交房的具体时间。
由于在附件条款写了是对第九条的修改和补充,所以交付房屋的时间以2022年为准比较符合合同约定。
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只起诉解除合同,退房款的诉求是否可以另诉?
解除权是守约方的形成权,是权利未消灭时通知到位就发生效力的,并不与解除合同产生的后果绑定,因此可以分开起诉。
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可以采用合同僵局?
合同僵局规定在《民法典》508条,在实践中更多倾向于它是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后违约方的抗辩事由,由于我方是守约方,主动提起不太妥当。
由于违约方采用这一条款进行抗辩,若法院采纳,也会产生终止合同权力义务的后果,理论界一直对该条款是否赋予了违约方解除权有一定争议。但目前从各地判例来看,该条款在事实层面确实产生了违约方来终止合同权力义务,从而达到解除合同目的的效果。
另外,虽然大部分观点认为合同僵局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但也有判例持有相反观点。
笔者认为若采用合同僵局终止合同权力义务,不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1年的除斥期间约束的是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但该条款并非是守约方的解除权,而是司法机关的终止权。不属于除斥期间的约束范围。
解除合同是否在除斥期间内?
由于除斥期间应当从守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时间开始起算,因此,交房时间的确定会影响除斥期间的起算。另外,对于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本案中,无论是2023年交付房屋还是2022年交付房屋,均已经超过除斥期,此时就涉及到搜集其他证据对交付时间进行抗辩,来争取解除权未消灭。
本文审核律师:温陆伟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在工作中严谨、细心,希望通过自身的法律思维及法律逻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擅长建工合同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