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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认定思路——原告主体资格篇

发布时间:2025-02-05点击次数:

行政驳回起诉案件是指行政案件审查立案后,因原被告主体资格、起诉对象、起诉期限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法院在程序上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件。


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行政案件“立案难”的困境确实有所舒缓,但随着“保交楼”“白名单”等政策的出台,以裁定驳回起诉形式回避对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的裁判数量日益增多。


今天,笔者在此就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较为常用的行政驳回起诉案件理由中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进行总结、梳理。


一、原告主体资格的具体内容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其中涉及三项内容: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原告至少应初步证明其权益受损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致,否则将因缺乏事实根据而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原告的外延包含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两种类型。相对人即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如行政处罚中的被处罚人。


二、利害关系人的构成要件

如前文所述,利害关系人也属于原告的外延范围。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除相对人之外受到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其他主体。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列举了六类“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此处的列举是认定利害关系的典型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着重关注以下三个要件:

(一)合法权益要件

一方面,当事人应在行政争议中具有合法权益。合法权益的存在是认定利害关系的前提。如原告认为第三人建造房屋影响了通风采光的相邻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查处,但原告自己的房屋就是违章建筑,故其与行政机关是否查处以及如何查处相邻房屋违建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另一方面,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归属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范畴。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只有在行政法律规范对其加以专门保护的情形下才能成为行政法所保护的权益,形成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进而取得原告主体资格,否则其只能提起民事程序救济自身权益。


(二)主观诉讼要件

行政诉讼的权益保障初衷应在于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而非为维护团体的集合利益提起诉讼。如小区个别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小区公共部位的规划建设行为等涉及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服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能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作为原告起诉。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部分人民法院在撤销竣工验收备案、确认资金监管等案件中,为回避对于违法行为的实质性审查,也会适用“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作为原告起诉”之规定作为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笔者认为这是严重不妥的行为,且不谈该条款为或然适用的法律规定,仅单纯基于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相对人对于自身合法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救济权利,人民法院也应当合理、谨慎适用该条款,而不能“为了裁驳而裁驳”。


(三)合法权益可能受侵害要件

当被诉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或势必造成现实的、直接的、特别的影响时,原告方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确与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减密切或直接相关,当事人权益是否有遭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现实性。现在以及将来都不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影响的行为,如已经与征收部门签订并履行了补偿协议,仍然起诉征收决定行为的,由于被征收人已经对征收行为失去利害关系,不应获得原告主体资格。


三、投诉人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要点

当事人以其投诉(举报)权利受损起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要求重新处理,法院对此类案件是否受理及处理的边界,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在运用前文利害关系要件分析时,法院既要考虑原告投诉事项涉及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也要考虑相关实体法律规范对原告主张维护的权益是否提供专门保护,更要考虑相关纠纷是否有必要通过行政诉讼予以解决。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人民法院均将上述关于受害人原告资格的概括性规定分为私益投诉和公益举报,认定为自身利益投诉的投诉人一般具有原告资格;如果为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举报的,一般不具备原告资格。如投诉人认为有市民侵占城镇用地建造违法建筑向行政机关投诉并要求处理,投诉人对处理不服的情形,由于行政机关是否处理及如何处理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投诉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投诉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本文撰稿律师:靳泽宇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多年,经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总量二百件以上,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深厚,责任感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手语翻译资格,擅长多角度、全方位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