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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是租的门面房用于经营,现在房子要拆迁,作为承租人,可以拿到拆迁补偿的权利吗?

发布时间:2024-07-03点击次数:

一、主要事实:

山东菏泽的黄某最近需要法律帮助,起因是自己2009在当地租了500平的房屋作为饭店的营业房,加盟了某火锅进行经营,先后投资了200余万元,包括对房屋的附属设施进行添附和装修,现在面临拆迁,黄某不知道自己的损失怎么主张,向谁主张?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律师分析:

首先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拆迁案例是关于房东和承租人之间的承租关系纠纷,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对于属于承租人的份额,所有权人领取补偿款后仍应给予承租人。

其次就是拆迁方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补偿的数额已经确定,承租人就自己应得的部分可以向房东主张,如果房东恶意不给,作为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征收补偿款。

最后就是承租人虽不是被拆迁人,但属于与拆迁有关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对于承租人有证据表明所有权人与拆迁方恶意串通,损害承租人利益的,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内容。

三、维权建议:

如果在承租期间遇到不可抗力拆迁怎么办?

①不可抗力的拆迁,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征收拆迁行为属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被征收的,租赁关系的标的物不复存在,租赁合同自然无法实现目的,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②在拆迁方和承租人在补偿上发生矛盾怎么办?如上所述,新征收条例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先补偿后搬迁,国家征收造成承租人无法享有租赁权益,承租人当然有权要求补偿,在未获得相应补偿或补偿未确定的前提下,直接要求承租人搬离显然有失妥当,不利于保护承租人权益。如果在补偿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经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进行补偿。

四、重点法条: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所以,在正常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获得租金收益,承租人通过占有、使用房屋而获取利益。一旦租赁房屋遭遇征收,租赁标的物将不复存在,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基于该房屋形成的租赁关系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收益房屋,可能致使承租人投入的装修成本付之东流,并带来相应的营业、损失。国家的征收行为合法侵害了承租人的租赁权,对于由此导致的装修、搬迁、营业等损失,国家理应给予一定的量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