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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有权对违法建设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

发布时间:2024-07-03点击次数:

第一节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适格相对人

一、定义概述。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适格相对人是指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通俗地讲就是行政机关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应该向谁作出,正确的被处罚对象是谁?
实务中如果违法建设的建房人和实际管理人是一致的,一般不存在太大争议。但是如果房屋经过了一次甚至是多次买卖,或者存在房屋出租的情形,也就是说存在房屋的建房人和实际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形,到底应该以建房人还是实际管理人作为被处罚对象,实践中行政处罚机关就比较容易产生混乱。

二、应当如何认定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目前法律对于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适格相对人并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适格相对人的规定来进行认定,在此引用北京市三中院(2016年12月7日北京三中院召开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新闻通报会)的裁判观点:“违建查处案件中,违建的建设单位、个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是适格相对人。能够确定违建的建设单位、个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建设单位、个人已将全部违建全部转让给实际管理人的,行政机关未将建设单位、个人作为查处相对人的,属认定事实不清,法院不予支持,但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行公告程序的除外”。
根据以上裁判观点可以总结以下几点: 1、建房人或者房屋管理人均可以作为适格相对人;2、如果有证据证明建房人已经将房屋全部转让,应以房屋实际管理人作为适格相对人;3、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建房人已经将房屋全部转让给他人,且能够查明建房人的情况下,查处时只列明房屋管理人而不把建房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但是依法公告的除外。

第二节  与违法建设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

一、什么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而按照最高院行政审判庭针对2000年出台的司法解释释义一书中的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行政诉讼中个人或组织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关键在于其权利义务是否受到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不利的关系和有利的关系,但应当是一种法律上已经或者必将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以得出,认定利害关系人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受到影响的权利是自身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
这里的合法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可以是法律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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