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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罚的执法主体

发布时间:2024-07-03点击次数:

违法建设从违法的角度不同可以分为用地违法和规划违法两种不同情形,针对不同情形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执法主体,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法律的具体规定。

第一节  关于用地违法的执法主体

一、用地违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土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出现涉及例如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等用地违法进行建设房屋的情形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查处用地违法职权的执法主体。
(一)国土部门只有行政处罚权,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期限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可知,国土部门对于用地违法进行建设而需要拆除涉案建筑的,没有强制执行权,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就导致在查处用地违法案件中,认定用地是否违法及进行查处的行政处罚权归于国土部门,而在作出强制拆除的处罚决定后实施拆除的强制执行权却归于人民法院。
为什么将权力如此分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强制拆除规定的解释指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是重要财产,涉及价值较大,多数还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生产,影响到社会特别是城市的有序发展和建筑物周围多数人的权益,涉及面宽,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且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一旦拆除很难恢复,因此设定和实施强制拆除必须谨慎,在法制轨道上依法实施”。
所以“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二)国土部门申请法院非诉执行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的规定,国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起诉期满后的3个月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三个月内没有提出申请,没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法院受理申请以后应该7日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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