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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合裁判案例看实务中常见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07-03点击次数:

第一节  执法部门在认定事实方面

事实认定在任何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执法部门只有在对事实进行客观的调查之后,才能对是否构成违法进行认定,而不同的违法行为又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罚,所以说认定事实是决定认为违法行为是否正确的基础,也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基础。

一、通常情况下执法机关需要调查清楚的客观事实概述。

具体到一个违法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中,执法机关需要调查清楚的客观事实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处罚主体对象是谁?

执法机关要确定被处罚的主体,就需要了解房屋的实际建造人是谁?房屋有没有经过买卖、出租,房屋目前的实际占用使用人是谁以及房屋的实际占用使用人对房屋是否存在添附等情况。

(二)房屋的客观情况。

房屋的客观情况包括房屋的具体地址,如果没有公安部门编制的门牌号,要注明具体的坐落位置,此外还要了解具体的建筑时间,房屋是否经过了翻建、二次建筑时间及面积,建筑的结构及附属物的具体情况。

(三)房屋在国土及规划部门是否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

执法机关在去现场进行调查时,就可能了解到房屋没有取得相关证照,或者存在证照不齐全的情况,但是有的房屋建筑时间比较长,有的经过了几次的买卖,有可能存在房屋最初建造时有相关的合法凭证,但是几经流转后当事人手里已经没有相关材料的情况。
所以执法机关作出的最终事实认定,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的陈述,除了现场了解到的情况之外,执法部门还是需要到国土及规划部门了解一下涉案房屋是否取得了土地及规划的批准文件,这两个部门的答复是执法机关作出违法事实认定的重要环节。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其作出处罚之前必须查明事实,对违法事实不清的当事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准确认定当事人的基本事实是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首要前提条件,而实务中行政机关基于征收拆迁目的而实施的一刀切式违法建筑处罚行为,通常存在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二、实务中执法机关认定事实错误的表现。

笔者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将执法机关在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集中归纳为两大类,即“主体认定错误”和“因证据不足导致的具体事实认定错误”,下面就结合我们亲办的典型案例,对此问题做简单说明。
(一)主体认定错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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