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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篇】污染企业搬迁、拆迁重点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4-07-03点击次数:

污染企业搬迁、拆迁重点问题是一个敏感的话题。这几年环境整治的力度加大,包括一些带有污染性的中小型行业都在进行关闭、关停,到底有哪些重点问题要进行探讨呢?非常坦诚的讲,污染企业关闭如何补偿的问题,在法律方面还有一定的欠缺,由于环境问题造成的企业关停搬迁,应该从经济层面和现有的发展中小企业能动性方面实际考察。我们认为应该从四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1法律层面

 

中小企业如果要进行关闭关停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现在我国所实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都会涉及中小企业关停关闭。比如化工厂、水源地附近的养殖行业、煤炭钢铁等会引起大气污染或雾霾的行业,这些都是由于环境保护所造成的污染行业,必须进行关闭关停。首先要有上位法的依据,环保的执法单位有权利进行关停。现在往往都是由乡镇级相关部门来实施关停措施,包括北京的非首都功能疏解。

 

在法律方面关闭关停首先要有上位法依据,第二要考虑到关闭关停所造成的损失。在这方面要适当地探讨,因为不满足环保法的规定就关闭关停,这是行政处罚措施。不代表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给你造成的损害就应该适当补偿或赔偿,因为这涉及不到行政赔偿问题。而且《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企业全部直接关闭关停,有的时候会实施限电限产、罚款、实行停业整顿或实行一次性关停关闭,这方面也存在法律的递进关系。就像《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经营层面

 

企业被关停关闭后是否对其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是否对其生产经营做出一定的安排?是否有充分的政策依据?比如北京动物园批发市场、大红门搬迁,是迁到已经建好的地方,为其下一步生存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经营环境,经营方面有支持力度。但是现在在环境污染行业当中对经营层面的支持,包括环保的第二次处理、各方面的扶持政策等还没有完善的系统。

 

3可行性方面

 

行业与产业是否能进行深度的融合,能够达到环境要求重新恢复生产经营的客观条件,这是基本的可行性问题,也是需要探讨的。

 

4社会形势方面

 

现在的社会形势不必多言,雾霾、水污染、食品安全等所造成的污染行业的关闭关停是大势所趋。企业主要对这方面有充分认识。企业关闭关停不可避免,但是从停产停业损失和土地厂房补偿的角度,企业主应该提出自己的主观意见,提出有合理合法的政策依据的意见,跟责令关闭关停的拆迁方主体进行谈判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