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房屋竟被认定违法建设项目,二审撤销一审裁定

发布时间:2021-12-10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导读:

这是一起拆迁上诉案,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熊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项目,影响了上诉人补偿或赔偿权利的行使,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案件在吴少博律所的石磊律师的据理力争下,获得终审胜诉判决。

律师分析:

委托人在信阳市浉河区拥有房屋xxx平方米,被上诉人浉河区XXX局于2021年X月X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认定委托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项目。该认定结论客观上影响了委托人补偿或赔偿权利的行使,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原告诉求: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案件还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审查明:2007年9月13日,信阳市政府为原告就案涉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19年9月25 日,区政府作出《信阳市师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浉河区城市有机更新平西片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以内,在规定时间内,原告与征收部门未能达成一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1年2月9日,被告区XXX局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该决定,向被告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21年6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21年6月8日邮寄送达给原告,原告仍不服,诉至该院。

另查明,2021年3月2日,区政府作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浉河区城市有机更新平西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区域熊某房屋实施征收补偿的决定》并送达给原告,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6月 10 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该决定,该案现已生效。

2021年3月15日,原告所有的案涉房屋及附属物被强制拆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另查明,被上诉人浉河区XXX局于2021年X月X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认定上诉人熊某的XXX平方米(1,建筑物;2、设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在收到决定后三日以内拆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被上诉人浉河区XXX局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对上诉人熊某的案涉房屋性质作出了认定。该认定结论客观上会对上诉人熊某在后续的国家赔偿或者征收补偿程序中主张房屋的赔偿或补偿的标准或者数额造成影响,对上诉人熊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上诉人熊某起诉请求撤销,具有诉的价值和意义,原审法院应就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实体审理。上诉人熊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行初6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浉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