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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没回复,一句“未收到申请”就可以逃避责任?法院:限期内作出行政行为

发布时间:2023-06-21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隗伟

个人简介:

隗律师,拥有多年行政诉讼经验,谈判、协调经验丰富,曾为百余拆迁、拆违企业、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认真、负责、专业能力强,得到行业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擅长领域:擅长行政诉讼、征地拆迁、违建拆除、行民交叉继承纠纷、房产纠纷。

案情概要:

当事人周某是河北省某市商业街项目的业主,为了了解项目的有关情况,周某以邮寄的方式向地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商业街项目有关材料。但是市发改委在签收快递之后已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没有给周某任何答复。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周某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隗伟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委托人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被告未履行法定答复职责,以未收到该申请为由拒绝公开答复委托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委托人提起诉讼后,提供了邮寄凭证、邮件流程信息记录,而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也未提出正当理由来证明或说明委托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告负责而无法公开。委托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被告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还原: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7日,原告周某通过EMS快递书面申请的方式向被告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房产证等材料,申请公开涉及商业街项目的:1.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2.初步设计批复;3.备案告知材料。EMS官网显示,2022年10月31日该快递已妥投,签收人显示“本人签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15”。被告对周某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并未作出答复,且周某经过多方查找、联系并未能与市发改委取得沟通。

周某认为,被告对所申请信息公开事项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依法确认被告未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限期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辩称:

首先,从未收到过周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存在不作为。周某提交的物流信息中没有签收回执单,没有市发改委的工作人员签字,无法证明市发改委签收了该快递。并且周某未联系市发改委沟通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周某在起诉书中明确写明市发改委办公电话,却主张无法和市发改委取得联系与事实情况不符。

其次,周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市发改委负责公开的信息。2023年3月24日,市发改委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才获悉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相关内容。周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市发改委负责公开的,市人民政府网站中已经公开的市发改委权责清单中没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职能。因此,周某不应向市发改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综上所述,周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原告2022年10月27日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EMS官网显示被告2022年10月31日予以签收。根据原告提供的快递底单、地址电话均为被告所在地,被告主张未收到过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用*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