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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等不答复,县行政机关不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安置职责,法院:限期作出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13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朱久林

个人简介:

朱久林律师:退役军人,警校毕业。经办案件上百起。专业功底深厚,责任感强。

擅长领域: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

职业理念:坚守心中的正义,努力维护每一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概要:

2022年12月27日,当事人郭某作为湖北省某村村民,由于土地被征收,便以邮寄形式向县行政机关提交了《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安置职责申请书》,其申请事项为:依法对郭某及其家庭成员履行社会保险安置职责。但县行政机关在收到该申请后,一直未予答复及处理。郭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朱久林律师代为维权。

律师分析:

本案是因县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家的土地于十几年前被征收,但是一直未进行社保安置,当事人曾多次找到行政机关,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社保安置,但行政机关均以当年无相关政策为由进行推诿。律师介入以后,通过调取省国土资源厅材料发现,虽然当年无相关政策要求,但是该项目自己的一书四方案中是有社保安置的要求的。后律师依据从省自然资源厅调取的材料向县行政机关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要求县行政机关为委托人及其家人购买失地社保,县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法定期限内未予处理,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要求县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处理。

案件还原:

当事人郭某是湖北省某村村民,因当地县文化体育发展中心项目建设需要用地,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函《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转某县文化体育发展中心建设用地的函》批准,该县行政机关征收包括当事人郭某在内的村民土地,土地被征收后,县行政机关并没有给郭某及其家人在内的村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2015年,同乡镇被征收人余某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批文及其一书四方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6月5日作出复函,公开了该批文及其一书四方案。公开的一书四方案中的征用土地方案中明确载明“ 安置途径”包含“社会保险安置”。

2022 年 12 月 27 日,郭某通过邮政快递向县行政机关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材料,要求县行政机关履行对郭某及其家人的社会保险安置职责。县行政机关于2022年12月29日签收。因县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郭某的申请一直未予答复及处理,郭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县行政机关对郭某的申请不予处理的行为违法;2.判令县行政机关对郭某及家人履行社会保险安置职责;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县行政机关辩称,被征地后,原告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为2.61亩,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为0.435亩,经审查,郭某及其家庭成员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请求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县行政机关作为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定职责。郭某请求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诉至法院,本案原、被告主体均适格。

本案被告县行政机关自收到原告郭某的社会保险安置申请至原告起诉时已4个多月,对郭某的申请未予答复,县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应责令县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原告郭某请求县行政机关履行社会保险安置职责,应由县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本院不宜径行判决,该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县行政机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郭某的社会保险安置申请作出答复。

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元,由被告县行政机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