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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街道办绕过承包人签字征收,夜间强拆毁坏作物,多年经营毁于一旦,诉至法院终维权!

发布时间:2023-08-11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毕蕊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在工作中严谨、细心,希望通过自身的法律思维及法律逻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环保关停、商品房买卖行政纠纷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两位张先生均是河南省某市街道办事处居民,依法承包经营本村农用地,种植经济作物谋生。可在2018年1月1日,两位张先生承包地的果树、麦苗等植物在夜间被人进行了毁坏,其多年的心血也毁于一旦。事后经过多方调查两位张先生才知道,这是当地市政府为建设物流园项目对其所在地块进行的征收行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两位张先生共同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毕蕊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历程:

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毕蕊律师认为被告街道办事处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其一是街道办事处未尽告知的义务,强制拆除发生于2018年1月1日,委托人在拆除前未收到任何信息。其二是在未与委托人沟通且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强行将征收款项转账至委托人银行账户内,且并未备注该笔款项的具体说明。在委托人多方问询后,才在2022年9月得知自己一直经营的农用地,已于2018年被划归征收,而此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仍在委托人手中。

在庭审开始后,根据我方律师提供的证据,被告方多次质证,认为被告方已经正常支付征拆款项,且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有强拆的行为。除此之外,被告方认为原告方的诉讼时效已过,早已在本案中丧失起诉权。

而我方律师则认为,原告的起诉权自始至终未曾丧失,首先被告声称土地已被征收,声称证据流程合法,但土地产权证仍在原告方当事人处,并未回收。其次,原告于2022年才得知,是某市人民政府和该地街道办事处对案涉土地进行了征收和强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丧失起诉权的情况。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并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某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强制清除原告张某二人承包土地上附属物(果木、麦苗)的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应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本案中被告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强制清除附属物的过程中,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告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程序,属程序违法。

除此之外,关于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因案涉附属物在被强制清除时,原告没有收到任何部门的告知,也无任何部门告知原告其将附属物清除。

因原告无法知道谁是实施强制清除行为的行政机关,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2年9月21日,针对原告公开的事项,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回复。此时,原告才得知系某市人民政府和该地街道办事处对案涉土地进行了征收和强拆。2022年10月21日,原告便以某市人民政府和某市街道办事处为共同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并无超过起诉期限。

胜诉关键:

本案中,被告方集中焦点分别是以下两个方向:首先被告方提出已履行征收的相应补偿义务,已将相关款项转至原告方银行账户内。其次是被告方提出原告所诉内容已超诉讼时效,不应享有起诉权。

而这两点,也是毕蕊律师在采集证据时的重点方向,被告方所称的已将相关款项转至原告账户内,转款的事实虽然存在,但原告出示的《补偿协议登记书》中,与被告方签订该协议书的主体,并不是原告,而是当地居委会,而原告方对此征拆补偿的事项毫不知情。且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就起诉权的认定而言,首先两位原告是在2022年才得知系某市人民政府和该地街道办事处对案涉土地进行了征收和强拆,所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故原告方仍然享有起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