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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机关征收承包地却不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依法起诉,法院:限期履行补偿职责!

发布时间:2023-06-08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张帆 贾西贝

个人简介:

国紫宸| 主办律师

国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在执业期间,办案严谨、思路清晰、尽心尽责。凭借自身的实践和努力,始终以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多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广受赞誉,口碑优异。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房屋拆迁、房地产、经济领域等法律业务。
 

贾西贝| 主办律师

贾律师,经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做事严谨认真。掌握征收拆迁、商品房纠纷等法律经验,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征收拆迁,商品房案件争议等。

案情概要:

当事人许某是河北省保定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持有《土地使用证》,载明使用面积30亩,且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用于经营。2021年8月,县行政机关以地方建设用地项目名义作出征收公告,许某的土地在此征收范围内。但是原告未能签订协议,也未获得任何补偿。为全面维护自己的拆迁权益,许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许某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国紫宸律师、贾西贝律师代理此案,并向县行政机关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申请人被征收的土地及厂房、设备等损失进行补偿。县行政机关于次日签收该邮件,却未作出处理。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在该土地上开荒建厂,后县行政机关作出了涉案土地所在区域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当事人的土地上厂房被征收,县行政机关并无证据证明县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就是说县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对当事人的土地及厂房、设备等损失进行补偿。基于此,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责令县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许某被征收土地履行补偿职责。

案件还原:

2015年11月9日,原告取得《土地使用证》,证内载明原告为案涉土地使用者,有效期自2013年8月19日至2058年11月15日。后原告在案涉土地建设厂房。

2021年3月25日,县行政机关发布《征地启动公告》,将该县2021年度第9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告知某村及有关农户,具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及土地现状调查安排。原告许某案涉承包地位于征收范围内。

2021年8月20日,乡行政机关将征地和拆迁补偿款***万元拨付至乡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2021年11月1日,K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议定征地范围内有许某名下承包地一块,给予退还剩余年限承包费,对其地面附着物及投资给予适当补偿。
2022年1月11日,原告许某委托代理律师向被告县行政机关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申请人被征收的土地及厂房、设备等损失进行补偿。被告县行政机关于次日签收该邮件,但未作出处理。现原告案涉承包地已被出让,但其至今未获土地补偿款。

原告许某诉讼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作为被征收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及房屋合法所有权人,被告作为征收部门,应与原告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给予原告合理补偿,但原告至今未签订协议,也未获得任何补偿。

其次,原告依法取得的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合法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现因征收的现实需要直接造成原告财产权益的损害。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因征收项目征收原告案涉土地,依法负有对原告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综上,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原告被征收的土地及厂房、设备等损失进行补偿。

被告县行政机关辩称:

一、被告就该县2021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征地启动公告》,拟征收该村土地3.774公顷,安排乡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目前,被告已根据法律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将土地补偿费全额拨付给土地所有权人某村委会。

二、村委会已于2021年11月1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征地范围内原告名下承包地一块给予退还剩余年限承包费,对其地面附着物及投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原告应向村委会联系支取补偿款相关事宜。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四荒土地使用证》被告提交的《征地启动公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足以证明原告承包土地位于被告征收范围内,故被告负有补偿职责。根据《县2021年度第9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承包集体土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同时由村集体退还承包方剩余年限承包费,并对承包方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被告虽将补偿款项拨付至村委会账户,但原告至今未获补偿。因此,被告主张已履行补偿职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就其承包地被征收事项履行补偿职责,理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县行政机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许某被征收土地履行补偿职责。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县行政机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