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结案时间:2024年5月
案情摘要:
林地存在争议未予查明就下证 村小组数次维权难推进
1980年,四川省某县对辖区内A村小组颁布了林权证,因该林权证存在部分争议,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于1984年经调解后将争议地块调处至A村小组使用。而时至2010年,当地政府考虑到辖区内林权证颁布已久,且经过多轮领导换届,存在证据缺失等问题,故于2010年对辖区内的多个村小组重新下发了林权证。而这份新下发的林权证,又一次犯了1980年的错误,在未查明先前争议地块权属的情况下,将该林地直接审批至B村小组名下。
林地被划走,当地的村民自然不愿意,随着新一批林权证的下发,A村小组多次找到当地有关部门讨要说法,希望出面调处双方存在的林地矛盾。但是经过数年的维权,眼见新的林权证一步步落实,争议却并没有随之化解,A村小组在充分听取当地村民的意见后,向当地政府寄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政府介入与B村小组之间的林权纠纷。但是收到的结果却并不如意,随后村小组又再次提起了行政复议,主张确认争议地权属,但依然被驳回。面对接二连三的失败,A村小组吸取教训决定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进行维权。经过咨询和筛选后,最终决定将案件交给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月争律师代理案件进行维权。
律师介绍:
张月争 | 主办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理性和逻辑思维,擅长沟通协调。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土地征迁补偿诉讼、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主张用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捕捉案件的重要细节,将理性冰冷的法律逻辑融入体贴的人文关怀。
具备一年司法局工作经验,了解行政、民事等案件办案流程,熟悉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具备文书起草、法律检索、案件归纳的能力。善于沟通,具备良好的倾听与理解能力,可以很好地与当事人共情,有效推进工作。熟知司法程序,对法律学术与司法实践问题有自己独到判断。
办案过程:
土地争议纠纷如何化解 律师介入后维权视角
筛查证据结合案情 总结维权路径
张月争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与委托人深入交流案情并整理现有的各项证据,结合沙盘模拟和过往案件处理经验,针对本案制作了专属的维权建议书。张月争律师认为,本案的复议期限已过,想要更好地为委托人A村小组争取合法权益,需要转变维权思路,着眼于林权证本身存在的问题,撤销当地自然资源局未经核查土地权属下发的林权证。
案件一审 诉请均被驳回
张月争律师在本案一审过程中主张当地政府的处理意见对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侵害,政府颁布土地权利证书应当遵循“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并履行相关调查、审核义务。自然资源局应当结合1984年的调处文件就案涉争议土地问题促成双方合意,而不是直接作出该答复,可认定为自然资源局颁证的行为违法。
而在一审过程中,张月争律师的代理意见并未被院方采纳,院方在充分查证事实真相后,直接将争议地划归为B村小组名下,这样的结果,自然不能让委托人及律师满意。
再次提诉 撤销新发林权证诉请被全面认可
面对首次诉讼的失利,张月争律师再次组织团队,就案涉问题进行研讨,对本案中1984年作出的调处决定进行了深入透彻的法律分析后,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张月争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先后向院方提交了共计四组证据,指出前诉及行政复议过程中未认定土地权属的颁证行为违法,诉请撤销原审判决的同时,一并撤销由当地自然资源局下发的林权证。当地自然资源局则庭审表示,颁发案涉林权证时已经过摸底调查、集体讨论、公示和乡级政府初步审核、县级林业部门复核等程序,其颁证行为合法。同样作为被上诉人的B村小组则认为争议地块于1983年划拨给了其村村民,上诉人所阐明的事实不存在。最终,院方结合案件查明事实,认可了张月争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被上诉人主要证据不足,撤销下发林权证的同时撤销了原审判决。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
本案在张月争律师的力挽狂澜下,顺利取得了圆满的结果,撤销前诉判决的同时撤销了由当地自然资源局下发的林权证,重新对争议地块进行了认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张月争律师的代理下得以保障。案件正式结案后,委托人A村小组为感谢张月争律师在本案中做出的努力,特地制作了锦旗和感谢信感激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本案中付出的努力。
面对土地确权纠纷这类复杂问题,单凭个人之力难以有效维权。因此,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协助至关重要。在张月争律师及其所在的吴少博土地纠纷律师团的帮助下,本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满意的结果。张月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坚持维权和不屈不挠的精神,是法律从业者值得学习的榜样。同时,他的出色应变能力和专业素养也为本案的顺利解决提供了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