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

知识课堂

简析公司决议不成立

发布时间:2025-04-14点击次数:

在行政案件中,由于相关材料基本掌握在政府手中,当事人经常会选择信息公开的方式调取相关证据,但是,行政机关常采用“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类的理由拒绝公开上述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无论是在法律规定还是在实务经验中,已经存在较为完善的认定标准,本文将回到“商业秘密”类案件本身,试图分析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观点。


一、法律规定

对于公司决议效力规定在《公司法》第25、26、27条,其中第27条规定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二、实务诉讼

(一)诉讼主体

与所有起诉公司决议效力的案件一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2条、第3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是公司股东、董事或监事等;被告为公司;涉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列为第三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下几个问题,首先是位于原告身份中“公司股东、董事或监事等”中的“等”,具体包含哪些。《公司法》及解释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有待司法实践中进行确认。


其次,由于股东身份存在对内、对外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并非工商登记股东的情况,此种情况下,隐名股东、非工商登记的股东是否具有提起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诉讼?一般而言,非工商登记的股东不具有提起该诉讼,而隐名股东本身就是由显名股东代为行使股东权益,因此,隐名股东也不能直接提起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诉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提起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要求股东在提起该诉讼时具有股东身份,而不是决议形成时,这也就导致了一部分股东虽然参与了公司决议的作出,但却因退股问题,无法提起该诉讼。


(二)案由

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中对于对于案由的规定,与本文讨论相关的案由为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十一)项下的三级案由“公司决议纠纷”(270),但再往下细分的四级案由中规定的是“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和“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分别对应确认公司决议无效和公司决议撤销的诉讼,并没有直接对应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5条规定的适用案由的原则,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诉讼应当适用三级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三)诉讼请求

对于公司决议的效力中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均是公司决议存在效力瑕疵,那么,实践中,对于原告起诉公司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能直接认定决议不成立。


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于该问题具有不同的意见,大部分法院认为,法律既然对于决议的效力规定了“三分法”,此三种效力就是互斥的,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进行判决。但也有法院认为,三种决议效力瑕疵是一个递进的关系,即可撤销、无效、不成立。因此出现了原告诉请决议无效,法院判决不成立;原告诉讼决议可撤销,法院判决无效的情形。


(四)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但是公司决议不成立或者无效,不存在要求法院对原告受损的权利进行救济的请求,仅是对于决议的状态进行确认,属于确认之诉,因此,不受时效限制。


(五)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规定在2023年《公司法》第27条,但其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第5条中即做出了规定,相比较之下,新《公司法》第27条第一项,关于未开会的情形中,删除了《公司法解释4》中的“但书”条款,但在其59条第3款中强调了股东会决议作出的方式不是必须以开会的方式作出。同时,在《公司法》中,删除了“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框定了决议不成立的范围。


(六)公司决议不成立是否具有溯及力

公司决议作出之后,会产生两方面的效果,一个是对公司内部的约束力,一个是公司与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新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对于形成于2017年之前的公司决议,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不成立,但对于公司决议效力的确认,都不会影响该决议中与其他善意第三人的。也就是说,公司决议不成立仅对内具有溯及力,公司内部成员在法院确认后无需再遵守该决议内容,但是对于外部善意第三人而言,其与公司的交易不受影响。


 本文撰稿律师:温陆伟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理论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工作严谨, 始终秉持着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代理案件。擅长处理民事及行政件,多年的实战经验,能为客户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