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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有些为了旧市场的改造,有些则是顺应经济的发展,各大商场拔地而起,随之而来的是一种受众更广的销售模式——售后包租。
关于售后包租的规定,主要是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同时,该法中也明确了采用售后包租形式售卖未竣工商品房所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结合诸多商铺案件,不难发现此类案件在发生初期就具有类似的特点,销售顾问在介绍时,基本会提到"年回报率8%""十年包租""稳赚不赔"等相关销售术语,并口头承诺投资者购买后即可坐享租金收益。在合同签订方面,基本是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与开发商或第三方运营商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中会约定商铺购买后可直接委托给开发商或第三方经营,可“坐享其成”。加上销售顾问的夸大的宣传。使诸多业主掉进"售后返租""售后包租"模式陷阱中!
购房业主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问题:
1、房屋是否竣工验收。建议:业主可在购买时要求查看商铺现场,确定商铺实际存在。另外可要求销售顾问出示房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证明商铺已经竣工验收。该事项的核验也可保障购买商铺不会烂尾。
2、核实签订的购房合同及托管协议中的相对方是否为实际的同一主体。建议:若签订的两个相对方均为开发商的话,该项目的销售即存在违法的可能。可通过向销售顾问进行进一步沟通核实,询问两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可通过实质背调核查,目的核查两个相对方是否为同一主体。
结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以上两项同时满足即构成“售后返租”的行为。商铺经营中存在售后返租,则可能导致开发商扰乱经营市场,滥用资金等违法行为。其也将增大商铺存在无法收益的可能。
维权建议:
1、通过租金诉讼,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之约定,争取约定中的可得利益,该程序在进行中是相对比较直接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但结合案件办理中,造成项目的烂尾或无法经营,实则是开发商存在资金问题。所以在本程序判决下来后也可能面临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但建议业主可通过民事程序先争取到约定的合法可得利益。
2、通过解除合同诉讼,根据《商品房合同》之约定,尽快终结买卖行为。结合商铺实际情况,由于该种模式的存在,部分商铺存在实质烂尾,导致商铺无法交付,则开发商即构成根本违约,则可达到解除购房合同的可能。但权利的行使则因开发商无资金流动导致“房钱两失”的可能。
3、通过履职程序查处程序反馈开发商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中止存在的违法行为,以便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项目存在“售后返租”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之规定是构成违法的,需承担相应的处罚。
其次,项目存在“烂尾”,项目盘活事宜还是比较好的维权方向。在目前的维权环境下,各地都在尽快推动项目盘活事宜,在银川一个商铺项目中,政府通过引进更好的投资商使得项目进一步盘活起来,后续业主也可慢慢实现收益的获取。
4、通过刑事报案程序,尽快追回“投资款”!在部分“烂尾”商铺中,部分开发商为尽快回揽资金,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业主财产,并且涉及数额较大。在部分刑事认定中则会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认定为犯罪的话,我们可尽快追回案涉损失,及时追回“投资款”。
结语
“投资有风险,购铺需谨慎”,这句话送给各位业主。望各位业主在商铺购买时能够准确识别开发商的真实目的,综合商铺各个方面的优势再考虑购买意向。
即使业主目前已经面临“售后返租”的困扰,希望各位业主能够正视存在的问题,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愿大家都能尽快达成维权目的!
本文撰稿律师:温陆伟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理论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工作严谨, 始终秉持着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代理案件。擅长处理民事及行政件,多年的实战经验,能为客户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