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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合伙关系及合作关系

发布时间:2025-03-08点击次数:

在日常生活以及投资、商业合作中,合伙关系与合作关系的界限往往较为模糊,当事人在做约定时,也常常将两种概念进行混淆,比如达成某个合作协议,双方口头会认为这种关系是合伙关系,甚至称对方为合伙人。但二者还是有本质不同,笔者将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合伙与合作关系的构成要件

合伙关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中合伙协议、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其构成要件,具体来说:

合伙协议:当事人需意思表示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好相关权力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合伙所签订的协议,并非是一般的合同,一般的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而合伙协议则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高度人合性而成立的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共同行为。


共同经营:原则上,各合伙人均有权参与管理经营,但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几个合伙人进行经营管理,则其他合伙人不再具体执行,而是保留监督的权力。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这是合伙关系成立的核心,各合伙人之间从事事业的目的需要保持高度一致性,也因此,各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和风险高度绑定,这里所说的“收益”事实上不限于经济利益,此“收益”与“合伙”事业的目的相统一,甚至可以是一种利他的利益。同时,“共享”意味着此种合伙利益不可以由一个或某个合伙人独自享有,相对应的,对于“风险”也不仅仅指经济风险,该种风险亦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共同事业所决定,而“共担”也在排斥由一个或某个合伙人独自承担风险,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底收益”或“保底分红”的条款,法院一般会认为具有一定的瑕疵。合伙关系成立的底层逻辑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人合性,因此,无论是在收益方面、还是在风险方面,合伙人之间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也导致了各合伙人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典》实行以后,对于合伙的规定强调了“共同的事业目”,这一规定,更加本质的揭示了各合伙人之间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本质。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四要件为审查重点,


而合作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更多的依赖于合同约定。


二、合伙关系与合作关系的区别

笔者近期处理的一个案例,是法院将合作关系认定为了合伙关系而引发的后续诉讼。二者之间的区别需要厘清:


需要明确的是,合伙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合作不是,也因此,合作关系是双方或多方的一种较为松散的合同关系,合作方并不像合伙人之间高度粘合,具体来说:

从独立性来说,合伙关系则是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这是一个新的法律实体,对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是按照份额承担责任。合作关系比较灵活,主体各自独立,按照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协作,一般不涉及共同组建新的法律实体,对外,各合作人之间相互独立,收益分配方式更加灵活。


从责任承担来说,合伙关系中的责任承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合作关系按照协议约定各自承担责任即可,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各自行为过错承担责任。


从决策方式来说,合伙关系中合伙企业决策方式通常依据合伙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普通合伙企业决定扩大经营范围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施行。合作关系各方按照协议确定决策机制,通常情形下,协议约定平等协商,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 


三、法院观点

如上文多述,对于合伙关系的审查,依旧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重点进行审查,如(2024)苏06民终3049号中载明的“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如合作事项的具体内容、收益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情况等,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也会考量双方的意思表示、实际履行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共担风险等关键要素来认定二者关系。对于合同中约定无论结果如何,合同一方都要向另一方支付费用的合同关系,由于不满足合伙关系所需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条件,更多的时候法院会认为是合作关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撰稿律师:温陆伟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理论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工作严谨, 始终秉持着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代理案件。擅长处理民事及行政件,多年的实战经验,能为客户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