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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维权书籍 > 边问边答 > 《企业征收拆迁关停维权百问百答·环保安全关停》
主要事实:
济南市某县张先生是当地的大型养殖户,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并取得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环评手续等等,2017年6月12日,当地环保部门以其手续不全,不符合环保标准要求,对养殖场实施关停并与某街道办签订关停补偿协议。
二、律师分析:
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关停企业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某街道办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依据《合同法》第七条 、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规定,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签订的关停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对方履行补偿义务。
三、维权建议:
(1)针对双方签订的关停补偿协议,对合同不履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有权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四、重点法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