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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采矿证到期不予续期,撤销原裁定,责令履职_吴洪涛胜诉

发布时间:2021-02-02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洪涛

本案事实

原告玉山县HK石材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7月14日,原告经怀玉乡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理相关采矿经营许可,在上饶市**村建成开采面用石料(大理石)矿区,矿区面积平方公里。2016年11月25日,被告为原告延续核发《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案涉许可"),证号C36***761,确定原告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矿区面积、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等采矿标准,核准原告案涉区域内合法有效采矿期限为 2016年11月25 日至2017年5月25日。2017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及玉山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关于办理采矿许可证顺延手续申请报告》,并随附提交矿山储量资源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权价款评估等延续许可文件,请求被告顺延案涉许可有效期限。2019年7月23日,被告作出《告知书》,以同意玉山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市委和玉山县委主要领导在2017年2月上饶市委1号督办函"关于**村矿山开采影响环境问题的信访件"上所作的批示,决定不予延续原告案涉许可。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告知书》(以下简称"案涉告知书"),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具体理由∶

一、原告系政府招商引资企业,采矿经营手续齐全,现有矿区面积及开采方式均未发生变更,不存在违法开采等不予延续的情形。2016年,怀玉乡人民政府作出怀府发(2016〕13号《关于玉山县WYA石材矿要求扩深的报告》的政府文件,认定原告矿区深部资源前景较好,恳请相关行政部门协助原告办理案涉许可的延续工作。此后的2016年间,原告相继获得行政机关核批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生产经营许可。原告的经营开采行为属于合法开采经营,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2017年3月31日,原告在原有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矿区面积、生产规模、开采方式等开采模式未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交延续申请及相关延续调查文件的行为,属于遵循法定程序,合法应当予以延续许可期限的矿区,被告作出案涉告知书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

二、被告作出的案涉告知书法律适用错误。被告作出案涉告知书应当告知原告不予延续的法律依据。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若原告存在违法开采、私自占用矿区等具体违法情形,被告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延续决定。但本案中,被告在原告不存在违法经营开采的客观事实下,仅依据上饶市委、玉山县委的主要领导的督办批示,即作出案涉告知的行为于法无据。被告简单追求执策的行为违背"依法治国"的基本行政原则。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案涉告知书行为时,已经超过其答复原告申请的法定期限。应在法定答复效期届满前未作答复的逾期行为,视为准予原告案涉许可延续的行为。其于 2019年作出的案涉告知行为的法律适用错误。

三、被告作出的案涉告知书的程序违法。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原告原采矿许可的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其受理原告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八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被告于受理原告申请之日两年后作出的案涉告知行为,属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特诉请∶1、请求依法撤销上饶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7月23日的《告知书》变更为要求确认被告上饶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7月23日的《告知书》违法;2、请求依法责令上饶市自然资源局重新履行办理原告采矿权延续等相关事项的法定职责。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洪涛律师代理本案,经过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观点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上饶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具有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请求,被告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经审查后,如认为原告仍然符合取得采矿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做出准予其延展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原告不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做出不予延展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告提出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被告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书面告知,办理期限达39天,故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另本案中原告申请延续登记涉及到怀玉山风景旅游区和环保等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在作出不予延续决定前应告知原告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然而被告并未保证原告听证的权利。综上,被告作出《告知书》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因被告于2020年5 月20日作出《撤销决定书》,撤销了其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告知书》, 故应当确认被告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告知书》违法,被告应当继续履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上饶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告知书》违法。

二、责令被告上饶市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对原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