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请人:福建某陶瓷公司
被申请人: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镇政府三部门
福建一陶瓷公司的厂房被住建局等三部门认为存在安全隐患,三部门在多次要求其整改无果后,对陶瓷厂强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陶瓷厂不服,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情描述:2020年8月初,有群众举报申请人公司的厂房存在安全隐患,随后被申请人三部门于8月5日对申请人公司进行排查,并于11日对申请人厂房作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责令其立即整改。
8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其并未整改。
9月1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复查,发现其仍未整改,故当天对申请人做出《通知》,对申请人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申请人不服,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1、申请人企业不存在因消防安全问题应当被责令停水停电的法定情形;2、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通知时,未告知申请人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未保证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3、被申请人作出该通知无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而被申请人三部门辩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可依、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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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及依据
县政府经审理后认为,根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本案中,被申请人三个单位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并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且在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停水停电时并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也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直接做出通知,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因此被申请人三个单位共同作出的通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 2020年 9月 1 日共同作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