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导读:
家住唐山市xx区的张某因不服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向唐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石磊律师的据理力争下获得胜诉判决。
律师分析:
委托人的房屋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街道办联合城管局对委托人的租户作出腾退通知书,要求租户腾空房屋并拆除。委托人对此非常担心 所以委托律师律师维护权益。律师认为该通知书虽然没有写明相对人,但是内容却对委托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设定了义务,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于是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直接裁定不予立案。律师认为必须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观点,裁定一审法院立案。
原告诉求: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案件还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中《限期腾空自拆通知书》虽然没有记载相对人,但其内容是清理案涉地块内的租户以及要求自拆房屋。上诉人是案涉地块上房屋的权益人以及出租人。《限期腾空自拆通知书》要求清理租户、自拆房屋影响了上诉人的出租权利以及房屋的使用权利,该《限期腾空自拆通知书》与上诉人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不妥。至于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应当通过实体审理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