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购买商铺面积被遮挡,当事人邮寄《举报信》要求查处未获答复,法院判决被告不履行回复职责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2022-07-01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李静

李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外表知性大方,思维敏捷,执行力高,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极强。

擅长领域:专攻政企纠纷解决、商事争议解决。执业以来办理的各类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拆迁等案件, 善于深入分析法律热点问题,理论与实践并重,擅长谈判诉讼,胜诉率高。

事实概要:

本案系原告Y某诉被告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某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2018年,原告Y某与第三人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其开发的B园商铺。2019年,在交房过程中,原告认为其购买的涉案商铺门口有柱子遮挡了大面积的房屋正门,而拒绝收房。2021年,原告先后就第三人开发的B园项目的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向被告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后就上述项目的商品房消防验收相关文件向某公安局消防支队申请信息公开。原告收到上述答复及相关材料后认为,消防验收平面图及规划设计图纸中均没有显示有柱子遮挡其购买的商铺门口,第三人在B园项目的建设中存在违规建设的行为。2021年,Y某委托律师向某自规局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某自规局对开发商的涉案房屋予以查处,2021年X月X日某自规局予以签收。但是截止到起诉之日,某自规局尚未做出回复。

律师分析:

本案委托人Y某于2018年X月X日与开发商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19年,开发商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Y某交房,Y某到达现场后发现涉案房屋门口有柱子遮挡了大面积的房屋正门,遂拒接收房并且没有签署房屋验收的相关材料,并且明示了开发商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开发商不同意。2020年12月,开发商将Y某等50多位业主起诉至某中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Y某民事一审败诉,当时Y某没有请律师,因为文化水平限制没有提起上诉。

2021年,Y某委托律师向某公安局消防支队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某公司项目的商品房的消防验收文件以及附件。某公安局消防支队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消防验收平面图中没有显示涉案房屋门口存在柱子遮挡。

2021年,Y某委托律师向某自规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商品房设计规划图纸,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2021年X月X日,某自规局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附图中显示:涉案房屋门口不存在柱子遮挡。

2021年X月X日,Y某委托律师向某自规局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某自规局对开发商的涉案房屋予以查处,2021年X月X日某自规局予以签收。但是截止到起诉之日,某自规局尚未做出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Y某请求法院判决某自规局做出履职申请回复。法院认为某自规局收到Y某的举报材料后,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关于“对违法线索处置、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核查结果处置、案件管辖”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根据上述要求,某自规局应当依据程序正当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从行政为民的理念出发,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回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而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行政争议。虽然某自规局已经过内部程序对举报内容作出了回复,但某自规局并未将该回复内容或者相应的处理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告知Y某,某自规局未对Y某举报内容进行回复的行为明显有违程序正当的原则 ,依法应确认违法。法院支持了Y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求: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作出履职申请回复。

案件还原:

2018年X月X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第三人开发的B园商铺。2019年,在交房过程中,原告认为其购买的涉案商铺门口有柱子遮挡了大面积的房屋正门,而拒绝收房。2021年X月X日,原告就第三人开发的B园项目的商品房设计规划图纸,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向被告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被告于2021年X月X日向原告作出《关于Y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同年,原告就上述项目的商品房消防验收相关文件向某公安局消防支队申请信息公开。2021年X月X日,某公安局消防支队向原告提供某公安局消防支队作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告收到上述答复及相关材料后认为,消防验收平面图及规划设计图纸中均没有显示有柱子遮挡其购买的商铺门口,第三人在B园项目的建设中存在违规建设的行为,于2021年X月X日向被告邮寄《举报信)》,要求被告对第三人的“涉案房屋予以查处。”

2021年X月X日,被告作出《关于对Y某<举报信>的回复》,主要内容为:“市局执法监督科:Y某的《举报信》已收悉,我局查阅相关规划审批资料并现场核实建成情况,现研究回复如下:经查阅相关资料,信中提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体为‘XX服务公司’经查阅B园项目楼工程规划许可存档建筑施工图显示商铺北侧已设计一方形柱(详见附件)。我局现场拉尺测量核实,建成后的方形柱与*号商铺的相对位置与存档建筑施工图情况一致。2021年X月X日,我局根据Y某申请信息公开提供的附图是B园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总平面方案只能看出建筑的平面布局,具体的柱网结构要根据建筑施工图才能确认。”原告认为,被告收到其《举报信》后,未对其作出履职回复,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被告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负有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原告认为第三人开发的B园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向被告举报,要求被告作出处理。被告收到原告的举报材料后,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关于“对违法线索处置、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核查结果处置、案件管辖”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被告辩称其“无权行使某区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78号)明确规定:“健全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认真回应群众诉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规范投诉举报事项转办答复工作,并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根据上述要求,被告应当依据程序正当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从行政为民的理念出发,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回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而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行政争议。虽然被告已经通过内部程序对举报内容作出了回复,但被告并未将该回复内容或者相应的处理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未对原告举报内容进行回复的行为明显有违程序正当的原则,依法应确认违法。但在诉讼中,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举报的内容不属于其查处的职责范围,某区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由某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使。为避免程序空转,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本院认为再判决被告履行回复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告Y某的举报未履行回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元,原告Y某已预交,由被告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