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国紫宸
个人简介:
国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执业期间,办案严谨、思路清晰、尽心尽责,始终以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多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广受赞誉,口碑优异。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房屋拆迁、房地产、经济领域等法律业务
案情概要:
本案系北京某铝合金塑钢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被当地镇行政机关强制断电的纠纷案件。该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不满强制断电行为,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紫宸、实习律师金彦辰代理提起行政诉讼。法庭上,镇行政机关主张被告主体不适格,但最终两位律师成功代理原告公司取得胜诉。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镇行政机关为了促进腾退,强制实施断电行为。根据案情,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于2022年12月对原告公司进行了断电操作,且事先并未通知原告公司,也未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由于被强制断电,原告公司无法正常进行生产。原告公司不服断电行为,并提起诉讼,主张镇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对事实了解不清的情况下,违反程序规定实施了强制措施,并由此给原告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律师以出示有关证据的方式主张镇行政机关停电的做法不具有合法性,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还原:
原告北京某铝合金塑钢加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加工铝合金、塑钢、销售金属等材料。2022年9月19日,镇行政机关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以下简称“规自委某分局”)出具的《关于北京某铝合金塑钢加工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某区域所建设的六处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向原告公司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限期拆除(回填)决定公告》,要求原告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随后,电力公司在镇行政机关组织及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停止了对原告公司的供电服务。
原告公司诉称:
镇行政机关实施了行政事实行为,是本案适格被告。同时,被告镇行政机关作出的断电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
本案中,法律并未授予被告实施行政强制断电行为,被告并无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被告在实施强制断电前,亦未催告履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给予原告陈述权和申辩权,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综上,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对原告厂区进行的断电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到原告厂区实施的断电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镇行政机关辩称:
镇行政机关并未实施对原告公司断电的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断电行为系由电力公司实施,镇行政机关并未实施断电行为,不存在侵犯原告公司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且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房屋产权证明的违法建设,依法不得提供电力服务。
本案中,电力公司在办理供电服务手续时,依法负有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法定义务,对于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但已办理相关服务手续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形,依法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的法定义务。故电力公司停止供电的行为并无不当。综上,镇行政机关认定涉案违法建设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镇行政机关并未实施断电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于2022年12月29日带队到原告公司住所地实施了断电行为,虽然镇行政机关称上述行为系协助供电所断电的行为,但其工作人员现场出示工作证件,要求行政相对人予以配合,该行为属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事实行为,可能侵犯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故镇行政机关为本案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镇行政机关既未提交其配合供电所实施断电行为的职权和程序方面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亦未提交断电行为系由供电所实施的事实证据,故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系主要证据不足。鉴于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本院依法应确认其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某区镇行政机关于2022年12月29日对原告北京某铝合金塑钢加工有限公司作出的断电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北京市某区镇行政机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