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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企业因被违法查封损失惨重,诉至二审终维权!

发布时间:2023-08-28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个人简介:

石磊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现任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在科研、案件实务、教学方面均有力作。
擅长领域:土地征收诉讼、企业关停诉讼、违法建设理论与实务、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解决等。

案情简介:

某食品公司位于陕西省某市,多年来以蜜枣、阿胶枣等制作加工为经营范围。可在2017年10月11日,当地环保局以该公司擅自停运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直排为理由,查封了场内的设备,直至2018年5月15日封条仍然张贴在设备设施上。

而这长期的不合理查封,也导致食品公司面临着巨大的亏损。为了生产经营采购的食品原料,因为设备设施被查封全部损耗殆尽。面对着这样的损失,自2020年开始食品公司向当地法院进行行政起诉,申请判处环保局的查封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在第一次诉讼流程中,虽然查封行为被判定为违法,但是相应的赔偿始终没有落实到位,面对因此导致的亏损,仅仅判处补偿三万元。

这样的判决食品公司始终无法接受,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代理提起上诉,以期待获得相应的赔偿。

办案历程:

石磊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为一审法院对查封时间存有错误的判定。一审中环保局作出的答辩称查封时间仅有27天,但实际查封却有将近一年的时间,而在此期间因查封导致的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以及食品公司为了生产经营购置的半成品、包装材料过期损毁的损失,理应由环保局进行赔偿。除此之外,还有机器长期闲置造成的折损以及利息,皆应由其赔付,而一审法院对这些事实认定并不清晰,对食品公司方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未进行查明就做出了裁判,这明显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方向后,石磊律师携带相关证据,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申请,在二审过程中,虽然被告环保局依然坚称一审法院判决无误,但27天后却仍未主动对查封设备解封,在封条张贴后将近一年的时间内无人问津,且在庭审中环保局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查封时间有误。最终,二审法官采纳我方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二、本案发回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虽然确定了被上诉人作出的查封行为违法,但是却未正确计算出上诉人因查封行为收到的财产损失应当赔付的数额,在计算数额时,首先应当圈定违法查封的实际时间和应当赔偿的项目。对查封行为在法律上造成的因果关系,具体损失了多少,应当如何赔偿,一审法院都没有查明。

胜诉关键:

本案中,一审法院虽然对违法查封这一事实作出了确定,但是就赔偿问题未进行详细的查明,导致食品公司方的合法诉求遭受侵害,无法获得因查封造成的经济补偿,石磊律师凭借多年的相关案件办理经验,敏锐的察觉到了判决存在的问题,针对关键性的证据进行收集并及时上诉,最终在本案二审中,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