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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强制拆除案例】一夜之间变脸强制拆除厂房为哪般?

发布时间:2017-11-08点击次数:

 前一天生机勃勃的厂区,一夜之后沦为废墟,竟和猛虎谈过判?

 

  正义女神持利刃斩宵小,莫忘天枰在手也在心。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曾代理过一起拆迁案件,征收方前一天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刚作出,凌晨就组织强制拆除,相关部门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之前,没有对其进行催告,也未告知他陈述申辩的权利,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而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暴力执法,未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搬离,直接砸毁,未尽到合法财产注意保护义务,这一行为不但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而且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凌晨4点实施强制拆除,显然有违《行政强制法》文明执法的规定,违背了合理行政的要求。法律还规定,在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允许相关部门对涉嫌违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上述征收方“让人始料未及”的做法并非个例。近期我所又接到了一起强制拆除厂房的案件。

 

  某企业2万平米的厂区因被规划拆迁与相关部门商谈补偿事宜,一轮报价要求补偿9000万,之后的谈判中相关部门拟补偿4500万,与该企业答复时表达的5000万相差不远。本想着再谈谈就搬迁的企业,不料异变陡生,在给出4500万报价的第二天,厂区迎来的不再是谈判而是强行拆迁,顷刻间被拆除了8000平米,繁荣的厂区顿时一片凋零。企业上下茫然而不知所措,一时间不知此举为何也不知道该当如何。

 

  据笔者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拆迁的流程有着严格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发布拆迁公告,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之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而上文中该企业在尚未接到正式拆迁公告时即被强行拆除,可谓是超乎法理、出乎意料。

 

  那么发生这种急速强制拆除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不外乎四种可能。

 

  一、谈判双方意向差距过大。谈判破裂是谈判桌上时有发生之事,然而当双方地位与力量不平等时,谈判破裂的后果必将是迎来强者以力降之。即使在相关部门报价4500万后,双方就达成补偿金额的共识仍有不小的差距,执行部门对谈判不看好之后,强制拆除也就成了必选手段。

 

  二、先拆后谈。同样立足于无法通过谈判解决拆迁问题,先拆后谈是一种可能的方式,造成既定事实,先给你拆了,拆完慢慢谈,在谈判中占据压倒性优势,更有利于使企业不得不接受谈判结果。

 

  三、令出多门。谈判与强制拆除非属同一部门,这边还在谈,那边等不及了或者是不知道这边仍在谈判,直接就给拆了。

 

  四、行政部门追求效率。是否因为相关部门对长期的谈判失去耐心,放弃谈判选择强制拆除目前还不得而知,仅是一种猜测。

 

  英美有一句法律格言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即程序正义。不论有多少理由或是不得已,执行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来对其进行拆除。面对已经强制拆除了部分厂区这一事实,也应积极协商损失补偿。行政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恪守行政程序,才能树立起政府无上的权威,加强依法行政建设,任重而道远。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总结企业拆迁补偿项目,在企业厂房拆迁中一般能获得六部分补偿项目。

 

  一、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

  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通俗来说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出让划拨的方式得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取得工业用地资质的,这都应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二、厂房重置成新价

  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是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是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并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的,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

 

  四、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这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五、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而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六、搬迁费用

  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