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导读】
金某系浙江省江山市居民。2016年7月,江山市某街道办事处对金某所有的一处厂房进行了违法强制拆除。为此,金某于2016年8月起开始向江山市、浙江省及国家信访局等地进行上访。后因对相关部门信访答复不满意,金某开始同其他上访者于2017年2月起到2017年6月先后两次进行“非法上访”,但均被北京警方查获。2017年6月13日金某被警方带回江山,6月14日金某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予以刑事拘留。2017年7月20日,检察机关对金某提起了公诉。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江山市某街道办事处对金某所有的一处厂房进行了违法强制拆除。
2016年8月起,金某为该“违法强制拆除”一事开始向江山市、浙江省及国家信访局等地上访。有关部门也对该信访事项依法进行了办理和答复。
2017年2月,对各有关部门的答复不满意的金某同徐某等人到北京上访,此程由金某雇车。
2017年2月3日,打算在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的金某等人被北京警方查获。
2017年3月、5月,金某同他人再次准备前往北京上访时。江山市公安局对金某进行训诫,明确告知不得前往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区域进行上访,否则属于非法上访,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017年5月26日,江山市领导在江山市信访局接访了金某,但金某对此次接访并不满意。
2017年6月10日,金某同他人再次前往北京。
2017年6月11日,经侦查机关侦查认定:当晚金某与他人商议了次日到中南海非法上访的事项。
2017年6月12日,金某非法上访被民警发现并制止。
2017年6月14日,金某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予以刑事拘。
2017年6月28日,金某被逮捕。
2017年7月7日,金某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7月20日,检察机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金某提起公诉,并认定金某为首要分子。
【律师分析】
一、去“中南海”上访为何属于非法上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故不在指定地点进行上访,特别是在“中南海”“天安门”等比较敏感地区进行上访自然属于非法上访。
二、所有的非法上访都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吗?
并非所有的非法上访都涉及到刑法并构成“犯罪”。因刑法本身的严厉性,刑法应当具备谦抑性。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行为本身严重到已经明确符合刑法规定的形成犯罪的各要件时才构成犯罪。《刑法》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般情形下,单纯的违法上访并不会直接构成犯罪,具体还得看行为本身符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罪行的构成要件。
具体到本案中,检察院之所以以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金某提起公诉,其原因具有以下几点:
1、多次聚集众人进京进行非法上访。
2、为此相关行政机关多次接回金某。
3、有关机关进行多次教育与训诫并告知了正确的救济途径,但金某不听劝告。
4、相关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对于上访事项的答复。如信访局领导接待金某等。
5、最后一次上访时金某指使他人在中南海地区准备抛洒上访资料。
6、上述该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使得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无法顺利的进行。
但吴少博律师则认为被告人金某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理由如下:
1、本案系被告人金某的物流企业厂房被违法强制拆除所引发。
2、被告人金某处于维护自己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上访,虽然其方式是错误的、违法的,但主观恶性小。
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是结果犯,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别范围的社会秩序,客观方面必须严重扰乱正常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而本案被告人金某到达中南海周围即被截住并控制,未形成持续时间,未实施具体的扰乱行为,对中南海的工作秩序没有造成任何影响,没有发生实际损失。
因此,金某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三、金某属不属于首要分子?
本案中,检察院之所以认定金某为首要分子有以下两种理由:
1、 每次上访都是金某与另一人一起主导的。
2、 每次上访时的所用车辆都是金某所雇的。
对此,我所律师具有不同的看法:
1、通过对证据的搜集和整理来看,就“非法上访”活动的组织者并非金某,活动的相关策划是群策群力,共同参与的。该活动也非金某一人就能有效的组织起来。
2、由金某安排车辆这并不能认定金某就是首要分子。金某安排车辆的行为仅仅是其为了响应与其有上访需求的同伴的要求,其行为是一种提供便利的行为,而不是组织领导的行为。
【案件结果】
通过我所律师的努力以及当事人一方的积极配合,金某最终获得了缓刑。对此结果金某并未提起上诉。
将心比心,其实很多读者多少都会对金某的遭遇感到可惜。毕竟从始至终,金某只是想获得一个“公正”而已,其初衷并没有错,错就错在方法上。
因此,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大家:维权、上访都可以,但是一定要注意方法与手段,此外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用正确积极的态度以及合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