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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我所代理贵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例

发布时间:2023-01-12点击次数:

案件事实:
2003年,贵州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A公司”)与云岩区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开发建设贵阳市黔春路项目协议书》,并缴纳500万元保证金,协议约定整体拆迁量8.16万平米。后A公司通过土地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云岩区二桥黔春路区片地块使用权,开始进行黔春路片区整体改造项目。
但A公司前后经过7年6次调规工作,又被政府5次市政规划经过和1次同地块上的项目重复立项而拖延影响,直到2013年1.5环黔春路建设,须征用A公司开发范围内12万平方米土地,使A公司开发项目彻底失去继续开发的可能。可以说,每一次市政规划经过,都是政府的一次违约行为,每次也都造成A公司难以预估的直接与间接损失。但除了其中1次因北京西路横跨而补偿A公司的直接占地损失外,其余5次市政规划影响,政府都未给A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补偿。截至1.5环黔春路项目启动,A公司实际进行了12万平米的拆迁工作,至今还剩余12万平米以上土地未进行拆迁,黔春路片区总动迁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以上,与云阳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动迁面积存在不合理的重大差异。且云岩区政府、贵阳市规划局均以会议纪要的方式,承诺以曹家岩150亩土地给予贵州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安置黔春路片区的农民房。然政府未履行其承诺,贵州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能选择就地安置被拆迁农民,增加了额外成本。以上种种,无不造成A公司投资成本巨幅增加,且终因1.5环黔春路建设彻底失去继续开发的可能,近3.5亿的巨额投资无法收回。而政府却怠于推进征收补偿工作,使无法继续开发的A公司,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
我所在与A公司取得联系后,对前后12年的资料进行梳理,基于对A公司整体架构、涉案地块的开发情况、政府方频繁的违约行为的全面了解,为A公司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因A公司可得利益损失远远超过1.5环项目征地涉及的补偿,且政府方频繁违约符合情势变更、信赖利益保护等原则,因此我所建议A公司主张进行整体征收,并对其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了专业的估价意见。后云岩区人民政府向A公司发送《关于贵州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黔春路片区项目土地征用补偿问题的法律意见书》,提出极不合理的费用分摊方式及征收补偿标准。我所针对该法律意见书作出复函,针对性地论述该费用分摊方式及征收补偿标准不合法、不合理的同时,强调A公司的补偿主张。最终,凭借该法律意见书,A公司获得 包括投资预期收益、政府违约补偿、土地征收补偿等项目共计4.5亿的高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