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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强制关停 补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差异巨大 律师介入后法院责令重新作出补偿

发布时间:2024-02-26点击次数:

结案时间:2024年3月


案情简介:

2016年高某顺利获批了各项手续,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利证书,在辽宁省某市开设了粮食收购站。为此,高某投入了大量的经营成本,购置了大量机械设备后在厂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仅顺利运作不到三年,2019年当地政府就以案涉粮食收购站位于水源地保护区为由,责令高某限期内关闭企业,并称早在2010年该地已被省环境保护厅划为水资源保护区。2021年高某向地方政府要求依法履行补偿职责,政府方在收到申请后,对收购站的房屋建筑物和机械设备进行评估,此后才作出了相应的《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涉及的补偿款项仅有机械设备折旧费一项,故意忽略了其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中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的补偿,而且也忽略了收购站收入、利润以及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对于当地政府这样的补偿决定,高某多次与政府方进行沟通交流,屡次碰壁后高某决定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考量多所有类案处理经验的律所后,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范志强律师代理案件进行维权。


律师介绍:

范志强 | 主办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始终把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常与当事人沟通,换位思考从委托人角度出发,沟通交流时展现出专业和真诚。


办案历程:

针对《补偿决定》制定维权计划 采取行政诉讼

范志强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深入分析了当地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并指出该《补偿决定》明显有失公平。虽然委托了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但报告内容真实性存疑,即故意忽略了其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中房屋建筑物和机械设备的补偿,又武断的将案涉粮食收购站的经营利润认定为零,不给予任何补偿。为了核查《补偿决定》中的内容事实是否存在,范志强律师再次进行了取证,拿到了案涉企业的各项财务报表、各项证书等证据。这些新取得的证据足以证明委托人的企业,系经过了合理合法的审批流程后有着明确收益支出的正规企业,案涉《补偿决定》的内容存在重大问题。

总结证据后,范志强律师给委托人提供了不同的维权方案,并阐明了其中利弊,经委托人考虑后,决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相关法条 多次质疑《补偿决定》不合理

案件庭审过程中,范志强律师在简要阐明《补偿决定》内容后,表达了委托人的诉求。范志强律师表示,案涉《补偿决定书》首先遗漏了固定资产的补偿,其次对企业关闭期间损失不予认可,认定的补偿款系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予以撤销。除此之外,案涉《补偿决定》对企业的设备费、租金、装修、停产停业损失费认定存在重大问题,仅对设备折旧费用进行赔付,与原告实际损失金额差异过大,判定形式不合理,有违公平原则。

当地政府则表示其已较大程度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案涉《补偿决定书》经会议集体讨论后因相关法律未具体规定,遂委托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出具报告后进行制定。且在收到评估、审计报告后曾向原告企业寄送但被拒收,庭审过程中原告企业提出的补偿金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最终结果:

最终,院方采纳了范志强律师的证言证词,认定被告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有失公平。未对高某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仅是象征性的给予了折旧费用,未实际解决原告的合理诉求,明显不当。综上院方作出裁定,撤销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补偿,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

在获得院方出具的判决书后,政府却不履行判决义务、也不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范律师随即向法院申请了行政强制执行,确保地方政府可以切实的进行履职,作出合理的补偿。在本案中,范志强律师在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从现有证据中发现案涉《补偿决定》中的重大缺陷,随后在庭审中又针对缺陷问题屡次精准质证,凭借其娴熟的执业技能最终取得了满意的结果,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处理涉企环保关停类案件时优秀的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