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业主遭遇房地产公司及运营管理公司双重违约 律师介入助力维权之路
在湖北省某市,程某等五位商铺买受人遭遇了房地产公司及运营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他们分别与当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委托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经营其购买的商铺,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然而,五人收到的由房地产公司以“代发工资”事由进行的打款支付收益,却引发了他们的疑虑。更让他们担忧的是,购买的商铺现场消防存在问题,他们怀疑房地产公司存在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面对这一系列问题,程某等五人决定寻求法律援助,委托了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的国紫宸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介绍:
国紫宸律师
从业近十年,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主要擅长行政诉讼领域、经济领域、房地产领域、房屋拆迁领域等法律业务。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办案严谨、思路清晰、尽心尽责。凭借自身的实践和努力,始终以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基础,屡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广受赞誉,口碑极佳。
办案经过:
律师巧驳税务局抗辩 复议机关采纳意见支持买受人
国紫宸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行动。他首先向当地税务局的稽查局提出了履职查处申请,但税务局未能及时履职。随后,国律师又向税务局提出了复议申请,但税务局依然未有答复。面对这一结果,国紫宸律师没有选择放弃,而是决定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过程中税务局声称,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是因为邮政公司未依法妥投复议申请,导致邮件丢失。此外,税务局还认为,原告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应属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行为。对此,国紫宸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逐一驳斥了税务局的抗辩。他强调,原告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局邮寄了复议申请,且邮件丢失并非原告的责任。同时,他指出原告申请的事项明确涉及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完全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国紫宸律师进一步强调,根据相关法规,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适当延长复议期限,但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然而,在本案中,税务局既未作出延长复议期限的告知,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逾期不作决定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终,在国紫宸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复议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认为税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续,国律师将继续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