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15年之约到期,食品机械厂拒还地,村委会如何维权?
2007年7月,在浙江某镇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当地某村村委会、村老人协会与浙江某食品机械厂共同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厂方需每年向村里支付一定金额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支付期限为15年。协议同时规定,15年后,该土地将按照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地上的建筑物,厂方不得提出追偿要求,且厂方的债权债务与该土地无关联。然而,当双方约定的15年土地使用权周期于2022年7月到期后,食品机械厂却以70年代革委会批复的土地征用批准文件为由,拒绝返还土地使用权,并且在土地到期后未向村里支付任何占用费用。鉴于此,村委会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张大伟律师代为处理此事。
律师介绍:
张大伟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执业以来,凭借其丰富的维权经验,精深的律师技巧,卓越的见地,极富创造力的思路,以及与生俱 来的正义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集体维权的研究,长期研究企业拆迁和环保法律问题。张大伟律师与团队始终专业致力于企业征收、房屋拆迁、征地法律实务,代理全国各地案件130余件, 竭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拆迁、环保维权领域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案取得了很高的成就。
办案经过:
从一审到二审,张大伟律师为村委会守住土地权益
张大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他明确指出,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土地”的权属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问题。在答辩过程中,张大伟律师据理力争,表示从协议的上下文内容可知,涉及的“该土地”均指的是整块土地,并未区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他进一步指出,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即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原审法院已判决土地和房屋一并交付给村委会。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期间双方进行了多次激烈的法庭辩论。张大伟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护技巧,有力地维护了村委会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主张,判决食品机械厂返还厂房及土地给村委会。目前,当事人已经顺利拿回了土地及厂房,对办案过程及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