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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8-09-13点击次数:



在近期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一件养殖场关停案件中,涉及到了设施农用地的相关问题,在这里向各位企业主分享一下心得体会。当事人的养殖场是建在设施农用地上,当初建设经过了镇、县两级审批,并且跟村委会、镇政府签订了用地协议,建设最终经过县国土局和农业局批准。

一、关于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及法律法规

设施农用地,最早见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指的是“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在分类上,上述文件将设施农用地划分为农用地类别,而不是建设用地。2017年生效的新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仍是将设施农用地划为农用地类别。

2010年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该文件已于2014年失效)

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划分为三种: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然而无论是在2010年还是2014年,都明确规定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设施农用地办理程序

根据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失效)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需要经过三步:(一)经营者申请;(二)乡镇申报;(三)县级审核。

2014年生效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应当先由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随后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用地协议;之后,由乡镇政府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国土局和农业部门备案,由上述两部门及时核实备案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三、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地镇政府以企业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养殖场房屋是违章建筑,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收到该决定书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立即针对该文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文件。理由如下:

1、乡镇政府不具有查处职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2014年生效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于违反农用地管理规范特别是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者改变农业生产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具有监管查处职责,乡镇政府承担协助执法的责任。上述规定,都未将涉及设施农用地上的违法行为查处归到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因此,乡镇政府无权就设施农用地上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

2、设施农用地上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的规定,以及2010年、2014年两份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文件,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可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农用地上作出规划许可,即在设施农用地上,是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的。

经过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法官接受了我方的观点,并且主持了我方与镇政府的调解,镇政府撤回了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在这里,提醒各位养殖业主,并不是所有的养殖场建筑物及构筑物都可以不办理规划许可证。只有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且依法依规建造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时,才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对于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则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