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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务中又被称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其具体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主张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诉讼。
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够明确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但总体来讲,其审查内容主要分为实体审查及程序审查两部分。
本文将重点围绕程序审查内容进行叙述,具体如下:
一、受理条件审查
(一)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提出书面异议。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法院立“执异”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执行裁定。案外人、当事人不服该执行异议裁定的,可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未经前置执行异议程序,不得直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特别提示:
1、前述案外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十五日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管辖权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4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的执行法院管辖;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法院是原执行法院下级法院的,仍由该上级法院管辖。
(三)诉讼请求的审查
由于执行异议之诉以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因此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诉请指向的执行标的以及主张的权利内容,应当与执行异议程序保持一致。否则,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需要特别注意,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不得执行涉案执行标的物。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涉案执行标的许可执行。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释明。如案外人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视为其诉讼请求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查执行标的的现状
(一)执行状态的审查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指向对象必须是执行案件中被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物。
特别提示,下列情形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标的物,不具备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案外人诉请的执行标的物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已经届满或者被裁定解除;
2、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实际清偿债务或已提供相应财产替换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标的物;
3、法院立案之前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此外,案外人诉请的执行标的物若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则案外人一般不得就轮候查封的财产向轮候查封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执行异议时间节点的审查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查封时间是指执行案件对涉案标的物最早查控的时间。
案外人应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异议,而执行标的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案外人在上述时间节点之后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三、审查涉案权利的外观
(一)与强制执行有利害冲突
在该类案件立案、审理中应审查诉的利益是否存在。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没有诉的利益,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判决驳回起诉。如案外人仅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抵押权人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则法院不予支持。因为抵押权人等优先受偿权人可以在法院处置涉案执行标的物后就所得执行款依法优先受偿,其与强制执行不存在法律上的利益冲突。
(二)与执行依据无冲突
若案外人对执行依据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存在异议,应告知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如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特定标的物,且该标的物与案外人民事权益主张所指向的标的物相同,则需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第一,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涉案标的所有权属于申请执行人,案外人主张该生效法律文书存在错误。若执行依据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则案外人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寻求救济。如执行依据是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以及赋予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非诉法律文书。
第二,申请执行人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优先债权人且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时应区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承认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如案外人只是认为其主张的实体权利在执行受偿顺序上更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而并不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真实或者优先受偿不合法,则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系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本文审核律师:靳泽宇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多年,经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总量二百件以上,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深厚,责任感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手语翻译资格,擅长多角度、全方位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