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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房地产市场下行以来,各地烂尾商品房项目频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违法行为再度成为房地产行业关注热点。恒大暴雷问题是否会变成房企普遍现象,不仅仅是民生问题,也成为考验政府公信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场大考。
在此背景下,笔者将利用本文,简要阐述各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违法行为,供各位读者对照参考。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
(一)违法收存
这一部分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所涉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未按规定被存入监管账户。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购房款时,未将全部款项直接交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而是存入企业一般账户,从而逃避预售资金监管。
(二)违法挪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将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挪用于非项目工程建设用途,如营销费用、管理人工成本等。这种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例下图中,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挪用预售资金用于营销费用和管理人工成本而被处罚。
二、监管银行的违法行为
(一)擅自划扣预售资金
监管银行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划扣预售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如归还银行贷款等。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预售资金监管的规定,还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曾通报浦发银行福州分行擅自划扣预售资金300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
(二)监管不力或失职
监管银行在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预售资金被挪用或滥用即属于监管不力或失职情形。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监管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系导致工程项目走向烂尾的主要推手之一。
三、政府部门监管失职
(一)未监管收存之违法情形——以海南省为例
依照《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辖区内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主要职责是:……(二)定期巡查预售项目,对开发企业管理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定内容可知,监管部门应当掌握有建设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台账信息,并且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及时针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若其未履行前述职责,则构成监管失职。
(二)未监管使用之违法情形——以郑州市为例
依照郑州市属地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预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预售人用款前编制用款计划——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报监管单位审核——监管单位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对符合规定用途的予以同意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按监管单位同意使用的数额拨付并对资金用项进行监督”的法定程序。若监管部门针对预售人的用款申请未严格履行前述程序即核拨放款,则构成监管失职。
(三)未予以处罚之违法情形——以潜江市为例
《潜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到第十七条规定了针对各项资金监违法行为的管理措施。其中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针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推进行政处罚程序;二是针对已经显现违法的预售人,其再行用款时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慎审核或者停止拨付。若监管部门存有前述两点行为,则构成失职。
本文作者:靳泽宇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多年,经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总量二百件以上,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深厚,责任感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手语翻译资格,擅长多角度、全方位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