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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竣工验收备案是否可以撤销,司法实践中存有相关争议,本篇文章将简要概述现下争议的基本情况及笔者的主要观点。
一、竣工验收备案的含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般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
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竣工验收备案的性质
竣工验收备案的性质到底为何,实务中存有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该备案行为属于程序性事项。该种观点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第76项中明确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改为“告知性备案”。由此,部分人认为备案机关对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仅为告知性备案,告知性备案意味着建设主管行政机关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仅具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只要满足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应予备案。
另一种观点认为,备案行为具有实质性。该种观点的主要依据于司法判例中体现(如许某诉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一案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非是简单地接受建设单位向其报送的相关房屋竣工验收资料,还要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备案机关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这一事实予以确认的行为。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无论是对房地产企业还是对购房者均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能够对购房者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针对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支持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对于购房人产生实质性影响而非程序性事项。但遗憾的是,在目前司法审判中,绝大多数人民法院均认为备案机关仅需要对于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竣工验收备案撤销所适用的具体情形
在撤销竣工验收备案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竣工验收备案的构成要件。
相关要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其具体内容如下图:
依照上述图片记载内容可知,针对存有严重房屋质量、缺少规划核实文件、缺失环保验收手续、缺失消防验收手续、缺少建筑节能内容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均可考量推进撤销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程序。
四、撤销竣工验收备案的注意事项
从现行司法判例的裁判精神来看,现阶段司法机关审理撤销竣工验收备案类案件,主要审理重点即相关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是否存有形式违法情形,如:
1、五方主体负责人签字字迹是否前后不一;
2、五方主体公章是否缺失;
3、五方主体负责人签字是否缺失;
4、五方主体签字、盖章日期是否缺失;
5、相关验收意见表中是否缺少验收意见;
6、竣备资料中是否缺少法定必备要件等等。
在此基础上,笔者建议预备提起该撤销程序的朋友们,在获取竣备材料后,全面分析形式违法情形。
本文作者:靳泽宇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多年,经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总量二百件以上,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深厚,责任感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手语翻译资格,擅长多角度、全方位处理案件。